美國移民局重磅新規:
持有商務或旅遊簽證(B-1和B-2簽證)的個人可以在美找工作!也可以參加面試!
但是,美國移民局提醒,未來的僱主必須確保雇員在開始新工作之前改變申請人簽證類型,獲得工作簽證。
眾所周知,B1/B2簽證是美國商務和旅遊簽證的總稱,常常是放一起,而華人最熟悉的探親簽證就是B2簽證,所以很多華人都疑惑,這是否意味著B2探親也能在美合法工作了呢?
美國移民局3月22日在推特上的發文。
移民局另外補充:
(1)在開始新工作前,必須申請將身份從B-1/B-2更換為可以工作的簽證身份並獲得批准;
(2)如果身份轉換被拒,申請人必須先離開美國,再通過可以工作的簽證身份(比如H-1B)重新入境。
下面給大家詳細解讀一下:
首先,移民局出此新規,是由於谷歌、微軟等公司最近大規模裁員,使得很多H-1B簽證持有者失業,他們必須在工作簽證規定的 60天期限內找到新的工作,否則就得離境。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中的許多人將簽證身份更改為旅遊簽證等留在美國。其中較為困擾他們的就是:是否可以在持有旅遊簽證的同時申請工作。
現在移民局的新規正式確認了,可以!從而變相延長了此類人群合法在美逗留時間。(給移民局點贊)
移民局官網另外還給出了被解僱(laid off)的員工如何合法待在美國的選項:
(1) 提交非移民身份變更申請;
(2)提交身份調整申請;
(3)提交「不可抗拒情況(compelling circumstances)」就業工卡的申請;
(4)成為更換僱主申請的受益人。
如果這些申請是在60天的寬限期(grace period)內提交,即使他們失去了之前的非移民身份,也可以繼續逗留。如果在寬限期內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則可能需要在60天內或簽證有效期結束時離開美國,以較短者為準。
什麼是Compelling Circumstances EAD(工卡)?
在我們做詳細研究的時候,Compelling Circumstances EAD(工卡) 非常引人注意!詳細規定如下:
作為已經批准了的僱主擔保移民I-140申請的受益人,移民局會個案審理看申請人是否有資格可以取得長達一年的Compelling Circumstances工卡。但前提條件是:1) 是獲得批准的 I-140(EB1、EB2 或EB3)的受益人,2)在排期中,沒有立即可用的綠卡(簽證積壓),並且 3) 在美國持有E-3、H-1B、H-1B1、L-1或 O-1 非移民身份,4)最重要的一點是,申請人必須有充分的理由(詳情如下),移民局將個案審理來決定是否授予compelling circumstances工卡。
此類EAD有效期多久?
經批准後有效期為一年。根據情況,可以每年申請為期一年的延期。
此類EAD是否賦予合法身份?
不授予合法身份。但是,會視為在合法逗留期間,而非非法居留。因此,此類情況下的個人不能提交境內的身份調整,需要離開美國在境外通過使領館拿到簽證再入境。
會考慮哪些不可抗拒的情況?
一般來說,USCIS會考慮四類令人信服的情況:1) 雇員或其受撫養人面臨嚴重疾病或殘疾;2)僱主對雇員的報復;3) 對申請人的其他實質性傷害;4) 對僱主造成重大幹擾。
不可否認,由於疫情對經濟的衝擊,美國的大規模裁員盛行,已經或將會導致很多在美工作的外國人受到嚴重的打擊,感謝移民局人性化的政策。之前從來不能想像B2旅遊簽證能在美找工作;而且緊急工卡規則將幫助到更多受波及的外國公民,能幫助他們順利渡過本次裁員難關。
提醒:申請旅遊簽證千萬別提工作
對此,美國移民法上庭律師黃笑生提醒,移民局發布這條推文,主要是針對目前美國失業率低、大量僱主找不到員工充實崗位的情況,讓B1、B2簽證持有者可以在美國尋找工作,參加面談。但這不等於在中國申請旅遊或者商務簽證的時候說來美國找工作。
如果在中國申請美國旅遊簽證的時候,跟簽證官員說來美國找工作,那很大機率會被拒簽。
另外,旅遊簽證可以「找」工作,並不等於可以直接工作!找到工作後必須通過僱主填報I-129錶轉換為向L、O、P、H這樣的工作簽證,如果I-129申請被移民局拒絕,就必須離開美國。
除此以外,有人認為這意味著B1、B2簽證持有者是否可以在美國直接申請EB2和EB3類移民。黃律師認為不可以的,因為EB2和EB3類別都有很長的排期,B簽證的6個月授權居留過期後就無法轉換EB2和EB3類別移民,目前只有無排期的EB5類別簽證才可以申報。
而旅遊簽證打工是大忌,一旦被查到簽證將會作廢,無法申請工作簽證和綠卡,也可能十年內都無法再申請簽證了。
雖然說,此次新規是為了讓已經在美國被解僱的H1B能有延長時間找工作的機會,但是,通過此次調整也明確說明B簽證是可以找工作的,所以B1和B2的簽證者也收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