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遷後男子留原址駐站,欲解除勞動合同並申請補償金被駁回

2024-11-05     新京報

新京報訊(記者慕宏舉)近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獲悉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李某某所在的公司搬遷河北,李某某駐站北京。搬遷後,李某某認為現工作環境不能提供必備的工作條件,且工資降低,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最終法院駁回了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據了解,李某某於2013年7月5日入職北京某科技公司,擔任鉗工。2021年7月5日,科技公司與李某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約定李某某擔任鉗工,工作地點為北京市及本人工作所涉區域。2022年7月,科技公司啟動向河北涿州搬遷工作,部分人員分別於2022年7月、2023年2月搬遷至河北涿州工作,李某某等5名鉗工選擇留在北京。

李某某主張,科技公司安排其所在班組整體搬遷至河北涿州,屬於對其工作地點的變更,同時將工作設備搬遷,屬於沒有提供必備的工作條件。2023年4月,因上游公司分配的生產任務逐漸減少,導致其工資數額大幅降低,故其於2023年5月26日向科技公司發送律師函,以公司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科技公司對此不予認可,辯稱其公司在北京本部和涿州均設置了鉗工崗位,李某某始終在原鉗工崗位正常工作。其公司系響應國家政策並行使企業經營自主權,對部分業務進行暫時性、局部調整,不存在「故意減少工作安排,大幅降低薪資待遇,變相逼迫原告主動離職」的行為。

2023年6月23日,李某某以科技公司為被申請人向北京市豐臺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豐臺區仲裁委」)提起該案前置仲裁申請,要求確認與科技公司於2013年7月5日至2023年5月26日存在的勞動關係,並且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196818.33元。此後,豐臺區仲裁委駁回了李某某的請求。李某某不服,訴至豐臺法院。

豐臺法院經審理認為,科技公司於2022年7月啟動搬遷至河北涿州工作,但是仍然保留北京的工作場所以及鉗工崗位,李某某在公司啟動搬遷後仍在原工作場所繼續從事鉗工工作直至提出離職,因此該案不存在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亦不存在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李某某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難以支持。綜上,豐臺法院判決駁回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該案系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裁判維護企業用工自主權、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了支持參與國家重大戰略。該案中,科技公司作為民企,搬遷至河北涿州是落實國家關於推動非首都功能疏解政策的重要舉措。該案判決後,承辦人主動釋法明理,強化判後答疑,積極與李某某等人溝通,對勞動者提出的疑惑一一回應,最終勞動者表示認可判決結果,真正實現了服判息訴。

編輯 彭沖 校對 楊利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c612187812179a6e7c52cbbcf8e67b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