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來自中師律師事務所真實代理案例,王先生是浙江溫州龍灣區永中街道村民,在該村擁有宅基地房屋一處,王先生及其家人在此居住了三十多年。2017年王先生所在的村落列入城中村改造範圍,由龍灣城市中心區管委會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事務。2017年12月17日,在雙方未就征地補償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在當事人還未獲得妥善安置的情況下,龍灣區城市中心區開發建設管委會在沒有任何合法手續和履行合法程序的情況下,將王先生的房屋予以違法拆除。
被拆之後,王先生想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通過查詢龍灣區政府的官網,可以得知,管委會僅僅是區政府的派出機構,不具有獨立的行政主體資格,不能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王先生將設立管委會的機關也就是區政府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最終支持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確認其行為違法。
近幾年隨著經濟的發展,各地都陸陸續續成立經濟開發區或者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成立專門的管委會負責對內、對外事務的管理。
因此,在近幾年發生的違法強制拆除的案件當中,很多地方實施強拆的主體都是管委會。因此,有的直接將管委會作為被告進行起訴,有的卻將管委會的所屬一級政府作為被告告上法庭。為什麼會有區別呢?
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由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該開發區管理機構為被告;對由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管理機構所屬職能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其職能部門為被告;對其他開發區管理機構所屬職能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開發區管理機構為被告;開發區管理機構沒有行政主體資格的,以設立該機構的地方人民政府為被告。」
由上可知,到底是以管委會為被告還是地方政府呢?關鍵就在於開發區管委會是否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如果具備,則管委會為被告;如果不具備,則以設立管委會的地方人民政府為被告進行起訴。
本案中,龍灣城市中心區管委會僅僅為區政府的派出機構,並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因此,王先生對其行政行為不服,以區人民政府為被告起訴,自然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認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組建並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範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行政機關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委託。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由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該開發區管理機構為被告;對由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管理機構所屬職能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其職能部門為被告;對其他開發區管理機構所屬職能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開發區管理機構為被告;開發區管理機構沒有行政主體資格的,以設立該機構的地方人民政府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