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的工資不可拖欠,但惡意討薪的行為也要嚴厲打擊。近日,青州市依法處理一起惡意討薪的違法行為
圖片來源於羊城晚報
案情簡介
2019年6月9日至22日,郭某偉等人在青州市一工地承攬外牆保溫工程,實際完成4368平方米,卻要求按照10010平方米支付工人工資。未達到目的後,便多次上訪,給施工公司帶來了不良影響。
接訪人員數次協商郭某偉等人與工地方一起核算真實工程量,但郭某偉等不同意測量,拒絕協商,堅持按照自行出具的工程量結算工資。相關部門在調處中發現,郭某偉不僅偽造了工程款計算單,還組織10餘人多次在市清欠辦、信訪局等部門纏訪,並採取拉橫幅方式圍堵市級機關綜合大樓等手段,惡意討薪,擾亂了機關正常辦公秩序,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
經工作人員多次說服教育,郭某偉等人認識到惡意討薪的嚴重性,表示改正錯誤,對公司造成的影響表示道歉。
郭某偉等12人因惡意討薪被有關部門納入建築行業不良記錄,禁止進入青州建築市場的。
法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即「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刑法並未規定「惡意討薪罪」。遇到類似情況,受害人(如承建單位)可以整理提供考勤表、工資表、承包合同、工程款結算證明等證據,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可根據具體情節以「敲詐勒索」或「詐騙罪」等罪名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敲詐勒索或詐騙公私財務,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目前,建築領域中惡意討薪的方式基本為以下兩種:一是包工頭不計成本地承攬工程,然後在施工過程中通過組織工人罷工等形式發難,要挾施工方提高價款;二是包工頭利用國家對農民工工資的利好政策,在施工過程中或工程完工時,以合同約定的進度款不足以支付工人工資為由,虛構考勤表、工資拖欠表,帶著工人「討薪」,以達到迫使施工方提前支付剩餘工程款或支付超出合同約定價款的目的。
在這裡也提醒廣大農民工朋友要提高法律意識,切記討薪要合法,維權要理性。
來源:青州廣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