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傳丨關於文物保護你了解多少?

2024-05-07     博物館世界

原標題:普法宣傳丨關於文物保護你了解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是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科學研究工作,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而制定的法規。

今天,來跟小編一起學習文物保護法律的相關知識吧~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依法繼承、接收贈與;從文物商店購買;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等途徑獲得文物。通過這些方式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文物法50條)

國家鼓勵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收藏的文物捐贈給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或者出借給文物收藏單位展覽和研究。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尊重並按照捐贈人的意願,對捐贈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文物法第52條)

除經批准的文物商店、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文物法第55條)

如果需要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在文物出境前依法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許可,並標明文物出境標識。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應當從指定口岸出境。由海關查驗文物出境標識後,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文物法第61條)

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

(三)擅自將國有館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

(四)將國家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給外國人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

(八)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為。(文物法第64條)

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可以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但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如果將國家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給外國人,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文物法第71條)

刻劃、塗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或者損毀文物保護單位標誌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0元罰款。(文物法第6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一)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三)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

(四)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

(六)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

刻劃、塗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或者損毀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設立的文物保護單位標誌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文物法第六十六條)

來源:邗江區文化體育和旅遊局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bd1e3e71b2536d1535084f0030a8b6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