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打架致人輕傷批捕後多久能結案

2019-10-21     石家莊普法

1、需要經過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判後才能確定其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通常情況下,偵查羈押期限為兩個月,自逮捕之日起起算;審查起訴需1個月;法院審理通常也是一個月;但如果案情重大複雜,或有其他法定情形上述期限可以延長。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的公安機關、批准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做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類進行訊問。發現不宜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

二、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法院是不可以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法院只能決定是否逮捕,批捕決定是由人民檢察院來決定的,那麼在決定是否批捕犯罪嫌疑人時也是會根據公安機關提交的證據和材料,如果人民檢察院決定批捕犯罪嫌疑人後會由公安機關進行執行,如果決定不批捕也是需要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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