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西安市民購買的兩袋葵花籽中一袋無生產日期,找超市反映無果,起訴後超市被判賠1000元。超市不服上訴至西安市中級法院,最近西安市中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市民
購買葵花籽無生產日期 起訴索賠千元獲法院支持
1月16日,陝西省西安市民肖某在灞橋區水香路華潤萬家超市購買了2包葵花籽,回到家中卻發現異常,「我買了兩袋葵花籽,價格為9.9元一包,其中一袋上沒有生產日期,不能判斷是否過了期,就沒敢吃。」肖某說,他將該情況向超市反映後,對方並無表態,肖某無奈向轄區食藥監部門舉報,並將陝西華潤萬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潤萬家)起訴至灞橋區法院,要求賠償1000元。
1月29日,該案在灞橋法院公開審理,法院審理查明,1月16日,肖某在陝西華潤萬家超市滻灞新城店購買2包「嗑享食代葵花籽」,價格為9.9元/包,其中一袋無生產日期。經審理,法院認為,華潤萬家作為經營者,應當銷售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商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賠償金1000元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判決被告華潤萬家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付給原告肖某賠償款1000元。
超市
涉案產品僅標籤瑕疵 無任何質量問題
華潤萬家不服,向西安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民事判決,並改判駁回肖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在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華潤萬家認為,銷售小票僅能說明肖某曾在華潤萬家超市購買過商品的行為,但該商品是否與小票對應,在購買時是否肖某所述的狀態其應舉證,肖某在一審中提交的視頻,用於證明商品購買時就未標註生產日期,但視頻未標註拍攝日期、未拍清商品全貌。標籤瑕疵與食品安全問題有本質區別,涉案商品有合格的商品檢驗報告,肖某在購買商品後曾向灞橋區食藥監局投訴,灞橋區食藥監局工作人員在現場檢查中並未發現肖某所述情況。涉案產品並無任何質量問題,肖某主張十倍賠償無任何法律依據。
華潤萬家認為,涉案商品有合格的商品檢測報告,華潤萬家作為經營者已盡到法律規定的審查義務,並無任何不當。涉案商品外包裝上標註生產日期的方式為油墨噴碼,用橡皮就可擦掉。與涉案商品同類商品的生產日期標註歷來都是使用噴碼標註,這是一種行業慣例,並未違反相關規定,如該標註瑕疵問題適用巨額賠償,會對生產者、經營者造成巨大的影響。
同時,華潤萬家還指出,向生產者、經營者主張權益的應為消費者,本案中的肖某曾多次提起類似訴訟並存在知假買假的情況,肖某不應屬於實際意義上的消費者。
二審法院
銷售明知不符合標準的食品即適用懲罰性賠償
二審審理查明,一審查明事實屬實,法院予以確認,本案焦點是華潤萬家超市是否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法院認為,肖某在一審中已經提供了購物小票、發票、實物、視頻等相關證據,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肖某在華潤萬家超市購買到未標註生產日期食品的事實。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肖某是否明知食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不影響其向食品銷售者華潤萬家超市主張權利。
《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食品領域的懲罰性賠償不要求以造成實際損害後果為構成要件,只要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即可適用懲罰性賠償。生產日期直接關係到食品安全,也是消費者購買食品時參考的重要依據,食品外包裝上未標註生產日期明顯不屬於食品標籤瑕疵,華潤萬家超市銷售未標註生產日期的食品,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就此,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趙雪 于震)
(文章轉載於「中國食品報網 www.cnfood.cn」圖片來源於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