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新婚姻法房產分割的規定

2019-11-06     石家莊普法

目前我國沒有對《婚姻法》進行重新修改,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根據婚姻法相關內容對離婚房產分割進行了詳細的解釋規定。

離婚時房產的分割,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分割方法。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有合法有效的婚內財產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若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約定無效的,由法院依法分割。

二、《婚姻法解釋三》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二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離婚時對於房產權的分割情況是非常複雜的,主要原因在於房產權的認定情況上,不同的房產權取得方式導致其認定的結果都是不同的,具體情況下雙方必須對分割的相關情況進行協商處理,並對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辦理,避免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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