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債權人可以同時起訴夫妻雙方

2019-10-28     法寶小琳

隨著當下經濟水平的提高,大家手裡的「閒錢」越來越多,抱著與其「死養母雞不下蛋」,不如借出去,還能撈點「利息錢」的想法,於是民間掀起了一股「民間借貸」的狂潮。結果可想而知,許多人非但利息沒撈著,連本金都打了水漂。那麼在借款訴訟中,如何保障借款的收回呢,下面我們討論關於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債權人可以同時起訴夫妻雙方的情形。

最近,最高院判了一個關於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能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再審案件,我們來看一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7)最高法民申350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黃美霞。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王宗紅。

一審被告:黃棟樑。

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聯邦印染(泉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玲玲。

再審申請人黃美霞因與被申請人王宗紅、一審被告黃棟樑、聯邦印染(泉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邦印染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閩民終字第8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黃美霞申請再審稱:原審錯誤適用法律導致將案涉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原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認定黃棟樑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錯誤。

本院經審查認為,關於黃棟樑的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本案中,雖然黃棟樑是以個人名義向王宗紅借款以償還聯邦印染公司的債務,但從資金流向上看,王宗紅將款項匯入黃棟樑帳戶後,黃棟樑隨即將款項匯給黃美霞,經由黃美霞帳戶匯給聯邦印染公司,由此可知黃美霞對該筆借款應為明知並實際參與。因此原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關於「債務人就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規定,認定黃棟樑的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符合本案實際情況。黃美霞認為原審適用法律錯誤的申請理由,與本案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經過分析,我們可以知道,雙方的焦點在於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是否需承擔責任。很明顯,本案中,丈夫黃棟樑以個人名義借款償還印染公司的債務,而該債務是經過妻子黃梅霞的帳戶打給印染公司,很明顯妻子是之情並且是支持的,也就是說丈夫這筆個人名義的借款實際上是用於償還家庭債務,因此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哪怕借條上只是丈夫個人名義簽署名字,但是用於家庭生活債務等支出的,另外一方仍需承擔責任。

法寶律師提醒:

借款發生糾紛時,債權人不管手中有沒有證據,夫妻一方是以其個人名義向債權人借款,在起訴時統統將夫妻雙方列為被告。因為根據法律的規定,債權人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該債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舉證的責任在於借款配偶的另一方,由其來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該個人借款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所以,債權人將夫妻雙方共同作為被告起訴,有巨大的好處,一來可以多個人承擔責任,確保借款能大機率得到償還,二來也不用債權人提供證據證明時夫妻共同債務,等於是不幹活多拿一份保障,一舉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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