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
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換句話說:股東轉讓自己持有公司的股份給他人,被投資企業股本不變,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照轉讓股權的比例計算的部分,不是投資方的股息所得,不是免稅收入。股權轉讓涉稅參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撤資:
是指投資者撤回或減少投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關於「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撤資的情形在實際工作和稅務處理中發生的情況比較少,只有存在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的情況下使用,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是為了保護異議股東的利益而設置的退出權力。所謂異議回購請求權,指的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對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會議決議持反對意見的股東所享有的一種「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價格收購自己股份」的權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重點詞解釋】
這裡的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是指「股權轉讓或者撤資的」當期資產負債表時點的數。
對應的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9]388號)的附表三《剩餘財產計算明細表》填報說明中明確: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是納稅人開始分配剩餘財產時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總額。
舉例:
A公司2008年投資B公司1000萬元,占B公司10%股份,2019年A公司想要撤資,撤資時公司帳面累計未分配利潤500萬元,累計盈餘公積300萬元,A公司分回現金1100萬元。稅務處理:
1、1000萬元為投資收回;
2、股息所得:(500+300)*10%=80萬,為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3、投資資產轉讓所得:1100-1000-80=20萬,為應稅收入,按照所得稅比例計算繳納。
綜上所述:
股權轉讓與撤資的區別在於,股權轉讓,是投資者將自己所持有被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他人的行為,被投資企業股本不變;而撤資,是投資者將持有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撤回或減少,會直接引起被投資企業的股本減少。
公司註銷清算:
是指公司出現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解散事由以後,依法清理公司的債權債務的行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因股東會決議解散、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因陷入僵局時解散或者因違法被強制解散時,公司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
企業清算涉稅:
依據財稅[2009]6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餘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餘額,為清算所得。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餘資產。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餘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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