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報國務院批准,國家衛健委於2020年1月20日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但仍有人對此置若罔聞,
將他人生命視作兒戲,
給疫情防控工作添堵,
那就只能來點硬的!
居住胡埭鎮的雷某某,因1月26日從四川探親回錫,途經武漢轉車,防疫部門要求其居家隔離至2月9日。
居住胡埭鎮的吳某某,因1月19日從武漢出差回錫,防疫部門要求其居家隔離至2月3日。
轄區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
2月1日至2日期間,
雷某某與吳某某均無視居家隔離要求,
分別多次外出串門,
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2月2日,濱湖公安分局按照
省、市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對雷某某、吳某某進行強制執行定點隔離,
進行集中醫學觀察。
法律後果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採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濱湖警方呼籲
當前處於抗擊疫情關鍵階段,居家隔離觀察對象足不出戶、接受管理,是對自己、對家人、對社會負責的義務所在。對任何擅自脫離管理的人員,警方都將依法嚴厲查處,絕不姑息。
來源:濱湖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