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違規頒發的「國有土地證」為何撤而不銷?

2019-11-25     熱點與新聞

本文章來源於消費日報(記者 王儒 劉家成)一張違規頒發的「國有土地證」,在貴州省鎮遠縣「流轉」至今,撤而不銷,相關問題未能得到妥善解決。為此,本報記者依據貴州省黔東南州新鴻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反映,展開了調查。

據該公司投資商藍鴻澤、張濤反映,2012年,通過轉讓,他們以6000餘萬元(已付4000餘萬元)從鎮遠縣商人雷幫樺等股東手裡取得了「貴州省黔東南州新鴻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鴻基公司)」的全部股權,從而擁有位於鎮遠縣羊坪鎮燕子岩村87.43畝土地的使用權。後來卻發現,這87.43畝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是違規辦理的。

相關政府部門要求撤銷涉事土地《國有土地使用證》

對於藍鴻澤所反映的問題,在貴州省委、省政府有關領導的關注下,2018年5月28日,黔東南州國土資源局向藍鴻澤發出《關於對鎮遠縣燕子岩信訪問題答覆告知書》。《告知書》指出:該涉事土地取得方式於法無據,多次違規頒證並變更土地用途,該土地獲批後仍然未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2018年7月2日,黔東南州政府向鎮遠縣政府發出《關於對鎮遠縣「燕子岩87.43畝」土地有關問題進行整改的通知》(黔東南府函[2018]94號文)。《整改通知》明確指出,涉事土地取得於法無據、多次違規頒證並變更土地用途、土地獲批後仍然未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為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維護州招商引資環境,體現政府誠信、公開、公平、公正,責令鎮遠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整改,自行糾正存在的錯誤行政行為:

一是立即撤銷為涉事土地所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依法收回該涉事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是對與涉事土地相關事宜依法妥善處理,儘快消除矛盾隱患。

三是依法對涉嫌違法違規違紀人員進行調查處理。同時要求鎮遠縣於2018年7月10日前向州人民政府報告處理結果。

涉事土地為何存在多項違法違規問題?

梳理黔東南州國土資源局的《告知書》和州政府的《整改通知》,記者發現:涉事土地存在多項違法違規問題。

1997年至1998年間,鎮遠縣政府在沒有報請貴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情況下,將羊坪鎮燕子岩村87.43畝集體土地「未批先征」。隨後,在沒有進行土地招拍掛的情況下,將燕子岩87.43畝集體土地使用權直接辦理4本《國有土地使用證》給黔東南燕子岩旅遊娛樂有限公司使用。土地證上載明地類為「荒劣地」。而鎮遠縣政府「未批先征」前,涉事土地到底是基本農田、一般耕地還是「荒劣地」,《告知書》和《整改通知》均沒有提及。

2007年8月,鎮遠縣國土資源局直接為黔東南燕子岩旅遊娛樂有限公司辦理了土地用途變更,由原來的「旅遊用地」變更為「城鎮混合住宅用地」,並換髮4本《國有土地使用證》。

2009年11月,黔東南燕子岩旅遊娛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雷幫樺,股東彭金江、於香錦、吳增義重新註冊登記成立了黔東南新鴻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2010年4月,鎮遠縣國土資源局明知涉事土地仍然屬於集體土地,不具備出讓條件(集體土地必須依法征為國有,其土地使用權方可出讓),卻仍然與新鴻基公司補簽了合同編號為鎮遠縣【2010】01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2010年5月,鎮遠縣國土資源局再次為新鴻基公司辦理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頒發3本《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如此,鎮遠縣國土資源局在2010年補辦該宗土地出讓手續中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

一、計算土地出讓金繳納標準有誤,將自行確定土地使用類型為「出讓」的涉事土地而作為「劃撥」用地補辦出讓手續計算補繳金額(只收取評估總額35%),存在不足額收取問題,致使國有資產嚴重流失。

二、該出讓合同部分條款違反土地管理相關規定,例如該合同第四條明確規定「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將旅遊用地變更為綜合用地用於房地產開發」,而改變土地用途需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

三、計算土地出讓金繳納標準的《評估技術報告》部分內容存在明顯錯誤,例如計算征地補償標準的依據,卻參照安順市征地統一年產值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

四、該土地出讓合同未規定土地使用條件,未載明土地開發利用的相關經濟指標(即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等)。

五、未見《評估技術報告》備案材料。

記者查閱相關政策規定,2002年8月,國土資源部、監察部聯合發出國土資發布[2002]265號《關於嚴格實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通知》。

《通知》要求規範領導幹部從政行為,嚴禁干預土地資源配置,各級領導幹部不得干預經營性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嚴禁用行政手段,以打招呼、批條子等各種形式指定供地對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積、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價格等。

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進入市場,全都實行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如果領導幹部繼續搞個人審批,無論有沒有權錢交易的行為,都屬於違反紀律。為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土地出讓中的腐敗行為,糾正和嚴肅查處土地出讓中違規操作問題和違紀違法行為。

2004年3月,國土資源部、監察部再次聯合印發《關於繼續開展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各地要嚴格執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實施後,除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不改變原土地用途申請補辦出讓手續和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屬於歷史遺留問題之外,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供應必須嚴格按規定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各地要嚴格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界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實施前的歷史遺留問題,不得擅自擴大範圍,也不得弄虛作假,變相搭車。要在2004年8月31日前將歷史遺留問題界定並處理完畢。8月31日後,不得再以歷史遺留問題為由採用協議方式出讓經營性土地使用權。

《通知》明確各級監察機關要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嚴肅查處一批土地出讓中的違紀違法案件。對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中,規避招標拍賣掛牌,仍採取協議出讓和劃撥的;先行立項、先行選址定點和先行確定地價的;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領導幹部違反規定以個人或集體研究的名義干預或插手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各種違紀違法行為,要堅決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有關地方和部門瞞案不報、壓案不查、查而不處的,監察部將嚴肅予以處理,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而在鎮遠縣在給黔東南州紀委的彙報材料上稱,涉事土地《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取得,在當時的特定環境下未經省人民政府批覆就進行供地,屬「三邊」工程(邊供地、邊規劃、邊審批),確實存在不規範行為。為完善相關手續,鎮遠縣人民政府於2012年積極組織該宗地的報件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同年6月30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下發了黔府用地函(2012)219號批覆,該批覆批准了該宗土地由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可以進行房產開發利用。同時,宗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於2014年7月經鎮遠縣人民政府批覆,不符合規劃的情形已經不復存在。

從1998年至2012年長達14年的時間裡,鎮遠縣人民政府、縣國土資源局在給雷幫樺等四人的公司辦理、換髮國土證時,沒有將歷史遺留問題進行界定並處理完畢。

整改通知發出後

涉事土地仍未妥善處理

記者從投資商藍鴻澤處了解到:渝商藍鴻澤、張濤經人介紹並經過多次考察,最終選定到鎮遠縣羊坪鎮燕子岩投資開發。2012年11月13日,藍鴻澤、張濤與雷幫樺等四人簽定《股權轉讓協議》,約定:雷幫樺等四人將其在新鴻基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藍鴻澤、張濤。

2012年11月13日,雙方簽定《股權轉讓補充協議書》。在簽定《股權轉讓協議》時,新鴻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雷幫樺拿出鎮遠縣人民政府為新鴻基公司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在銀行抵押貸款2000餘萬元的貸款憑據。

2013年1月16日,雙方當事人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2013年10月30日,藍鴻澤簽收《移交清單》,從而擁有新鴻基公司名下坐落在鎮遠縣羊坪鎮燕子岩村的87.43畝土地用於房地產開發。

藍鴻澤告訴記者,2012年11月16日至2013年11月13日期間,自己和張濤共向雷幫樺帳戶及雷幫樺指定帳戶匯款3011萬元。2013年10月17日,鎮遠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新鴻基公司發出《鎮遠羊坪「在水一方」項目提高容積率的通知》,同意該項目容積率由2.0調至3.5。

2013年10月18日,鎮遠縣國土資源局向新鴻基公司發出《關於及時補繳提高容積率土地出讓金的函》,2014年3月27日,新鴻基公司繳清1938.33萬元土地出讓金。就在藍鴻澤躊躇滿志準備著「在水一方」居住小區的開發時,卻意外得知,新鴻基公司名下的該宗土地《國有土地使用證》來源不合法,根本不具備開發條件。於是,藍鴻澤不再支付雷幫樺股權轉讓尾款。

2014年10月,藍鴻澤以股權轉讓存在爭議和國土證來源不合法為由,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並上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撤銷其與雷幫樺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和《股權轉讓補充協議》。同時要求鎮遠縣國土局撤銷其頒發的該宗土地的「國土證」。由於法院此前判決的依據都是以土地證合法有效為前提,因此藍鴻澤提起的幾次訴訟均被人民法院駁回。

隨著黔東南州政府發出《整改通知》,要求鎮遠縣政府立即撤銷為涉事土地所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涉事土地的相關事宜可以依法妥善處理。

2018年12月20日,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記者參加旁聽了解到,黔東南州國土局負責此宗涉案土地調查的工作人員出庭作證,證明徵用「羊坪鎮燕子岩村87.43畝集體土地頒發《國土證》於法無據。」與此同時,記者採訪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及多名法律專家均認為,黔東南州國土局給藍鴻澤的《告知書》已經明確指出,鎮遠縣政府在此之前為涉事土地頒發的「國土證」是行政行為明顯不當,涉事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黔東南州政府責令鎮遠縣撤銷涉事土地頒發的「國土證」也是行政行為。而(法發[2004]5號)第二十二條和《土地登記辦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是「不得辦理抵押、轉讓等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均未包含行政機關依法撤銷違法辦理的土地使用權證的情形。

2019年6月27日,貴州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及時處理鎮遠縣人民政府違法違規頒證問題的函中指出,黔東南州鎮遠縣人民政府多次違法違規為該涉事土地變更土地用途,換髮《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更為嚴重的是,為了讓黔東南新鴻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能夠抵押融資,原鎮遠縣國土資源局於2010年4月14日又違規與黔東南新鴻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補簽」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再次換髮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時至今日,違規發放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仍然撤而不銷。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_gA_o24BMH2_cNUgmd0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