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致殘|女子酒後一吻,咬斷男友舌頭!

2020-04-27   法律常識講堂

案件簡介

小唐和小王是一對情侶,2019年2月16日晚,二人應邀參加小王朋友的婚禮,席間二人都喝了酒。小王見小唐有醉意,便勸說她少喝點,但小唐酒意正濃,不聽勸告。

婚宴結束後小唐酒興未盡,邀請大家去酒吧繼續喝酒。小王進行勸阻,但醉酒後的小唐情緒激動。在馬路中間大喊大叫,小王見狀,上前安撫,為平復其情緒親吻了小唐,不料小唐竟將小王的舌頭咬斷。

當晚,小王緊急到醫院治療,被診斷為舌部缺損1/2,部分喪失語言功能,味覺功能基本喪失。後經鑑定,小王構成八級傷殘。

事後小唐表示當時自己已經喝「斷片」了,完全不記得自己做過什麼,也很懊悔酒後失態傷人的行為,向小王致歉,並支付了10萬元「補償」。因此事雙方一直發生爭吵最終分手,因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小王將小唐告上法庭,要求小唐賠償其因傷致殘的各項費用共計49萬元。

案件分析

依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一個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酒後實施了侵權行為是要擔責的,當然違反治安管理或有犯罪行為的亦不因喝酒而免除責任。醉酒並非法定免責的事由,一個成年人能夠認識到在醉酒後會難以控制自己的行為,其過錯在於放任自己失去意識及控制能力、放任危害行為發生的可能,因此對酒後的侵權行為不可免責。當然並非醉酒就是你的過錯,具體還要根據個案當事人的責任大小而定。

本案中,小王做為小唐的男友為平復女友情緒而親吻對方屬情侶之間的一般行為,不存在不當之處,侵權結果的發生在於小唐酒後突然的咬舌行為,對此小王無法做到及時預見及制止,主要過錯在於小唐而非小王。最終法院認定,小唐作為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小唐應賠償小王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 44 萬元,扣除已付的10萬元,仍應支付34萬元。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三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