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索用芹訴被告王志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8)豫0581民初6976號民事判決:被告王志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索用芹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失費、鑑定費共計60750.13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666元。法律文書生效後,王志偉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索用芹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王志偉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執行人:王志偉
性別:男
年齡:27歲
身份證號:410521199205078511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陵陽鎮官莊村
立案時間:2019年2月13日
執行案號:(2019)豫0581執764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8)豫0581民初6976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61416.13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