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圖書海外出版不能忽視版權保護

2020-04-16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張洪波

為方便世界各地的讀者多角度了解中國抗擊新冠病毒的細節與過程,人民出版社輸出多本抗疫圖書版權,《最美逆行者》便是其中一本。 資料圖片

目前,中國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面取得了階段性勝利,然而世界上還有很多國家仍在與新冠病毒戰鬥,中國經驗可以為他們提供幫助。正因如此,中國抗疫圖書版權輸出國外的例子比比皆是。

然而,由於中外存在政治制度、社會制度、新聞出版法規等方面的差異,加之海外出版商可能會考慮到海外讀者接受程度、海外市場偏好等因素,對書名(包括副標題、小標題)、目錄、內容進行修改、增刪甚至是篡改。有些輸出到國外的圖書封面設計、腰封、封底、配圖和宣傳語等明顯違背中文內容原意,這不但侵犯中國作者的版權,有時也會造成不良國際影響,危害國家的榮譽與利益。因此,抗疫圖書在海外出版前,作者一定要簽好版權輸出合同,關注自身的版權保護問題。

版權輸出是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實際舉措

在全球抗疫的特殊時期,抗疫圖書在海外出版,包括直接輸出中文簡體字版或繁體字版、翻譯成外語出版,並通過多種載體、渠道進行傳播,傳遞的是中國抗疫的成功經驗和成熟做法,展示的是中華民族團結一致、共同抗疫的現實情況和中國精神,版權輸出本身就證明了中國政府和人民積極參與全球抗疫的決心和實際行動,是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實際舉措。

筆者通過閱讀媒體報道的版權輸出情況發現,輸出海外版權的抗疫圖書主要是科技類,包括抗疫專業指導、抗疫心理輔導、居家防疫生活、抗疫學術讀物;少部分是紀實類和童書,包括日記、家書、紀事、紀實、訪談等。出版主體主要是醫學專業出版社、科技社、大學社、外宣系統出版社和少量文藝社、綜合社。海外媒體除了時事新聞外,還刊發了一些抗疫紀實類作品,包括日記、訪談、紀事、詩歌等。

對於抗疫圖書,有些出版社向海外免費授權,由外方翻譯;有些出版社自己組織力量翻譯成外語後,授權海外出版;有些出版社或作者通過正常版權貿易輸出版權,有一定版稅收入。由於科技類抗疫圖書主要用於抗疫實戰,專業性較強,屬於「小眾」「專業」甚至「高端」圖書,大眾往往不大關注;而日記、家書、紀事、紀實、訪談等紀實類作品有較強的時效性和人文關懷,個性化表達較突出,普通讀者容易接受,更容易引起社會關注。

作者要保護個人權益,更要維護國家利益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公民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公民有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憲法同時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的自由。《著作權法》雖然規定了公民享有十七項權利,但是公民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版權屬於私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即人身權)和獲得報酬權、翻譯權等一系列經濟權利(即財產權),版權輸出是中華文化走出去的重要方式和途徑。海外出版商在翻譯、出版、營銷抗疫圖書過程中,應當有職業操守,應該遵守版權輸出合同約定,尊重中國作者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權利,未經中國作者同意,不得擅自增刪、修改標題、內容和宣傳語,否則,應當承擔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消除影響等侵權責任。

中國的作者們應該避免由於自身疏於版權審核保護帶來的對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國際社會影響,不能以版權是私權為由,放棄審核標題、內容、宣傳語等權利,對海外出版商翻譯、營銷、推廣、出版行為聽之任之,而應該履行維護國家榮譽與利益的法定義務。版權雖然屬於私權,但絕不僅僅是私權,作者行使版權權利的同時,還要維護國家的榮譽、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這是作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如果被侵權,作者應及時發聲

眾所周知,書名(包括副標題、小標題)是一部作品的靈魂,而且由於中外文化差異和市場偏好等因素,海外出版商可能會對書名(包括副標題、小標題)以及內容進行必要的修改、變更,這種行為可以理解,但前提是一定要徵得中國作者的同意。封面設計、內文配圖、腰封、封底圖文、正文內容修改、增刪以及海外營銷都應該符合中文作品原意、符合作者意願、得到作者認可。這都屬於作者修改權的規制範疇。而利用外語的所謂模稜兩可的「中性」翻譯,玩「語言遊戲」,甚至錯誤翻譯,有意歪曲中文內容原意,擅自增刪標題和內容,對書名(包括副標題、小標題)和內容進行歪曲、篡改,都屬於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規制範疇,可能構成對作者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害。

現在,圖書出版有網上電子書預售、先出電子版後出紙質版或是推出試讀本等操作。無論通過何種介質傳播,當發現海外出版商侵犯自身權益時,中國作者應當立即要求對方予以澄清,賠禮道歉、糾正錯誤、恢復原意、賠償損失。這些要求屬於維護自身正當權益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退一萬步講,即使版權輸出合同沒有約定作者享有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權益,也不能證明中國作者放棄了這些權益。不論外文版權輸出合同有沒有約定,未經作者同意和認可,歪曲、篡改都是翻譯界、出版界、文學界的大忌,作者應該及時發聲、儘早糾正。

(作者系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幹事)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ZZKBgHEBnkjnB-0zAup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