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消息公布,2019十一國慶節假期是10月1日至10月7日,共7天。其中,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是法定假日。那麼問題來了,國慶節安排加班,加班工資怎麼算?午餐時間算入工資時間嗎?
問題一:
平常上班時間5天8小時,國慶節安排10月1日-3日加班,加班工資是3倍還是4倍?但是每天由於工作性質還超過8小時工作時了,那麼超出的小時還要給員工算費用嗎?
答:按《勞動法》及配套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向在此期間加班的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並且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
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法定節假日在原有工資基礎上,另外支付3倍工資,也就是4倍工資。由於工作性質還超過8小時工作時,目前勞動法沒有具體統一規定,可以換算成小時工資,按加班費支付。
法定節假日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3倍
注意1、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注意2、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問題二:
單位員工午餐休息時間12點-下午2點,午餐時間是否計入工作時間嗎?10月1日-10月3日加班,午餐時間是否按三倍工資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該法條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雖然單位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將午休時間、午餐時間計入工作時間,但是單位需要提前告知員工。午休時間屬於員工自行安排的時間,單位應避免安排工作隨意占用。
因此,如果單位告知了員工有關的工作時間,實際上員工也利用這段時間進行午餐和午休。中午用餐時間不屬於上班時間,單位無需支付工資,更不用支付三倍加班工資。但是,如果午餐時間員工是邊工作邊吃飯,午餐時間應當認定為上班時間。
問題三:
我與A單位工作期間,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離職後,單位沒有支付補償金,我跳槽到和A單位競爭的一家B單位。這樣的話,我算違約嗎?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二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保密協議和付競業限制不同,沒有保密費用,保密協議有效;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保密義務的人員,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可以主張解除競業限制協議,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後,跳槽到B單位不算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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