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農民有權利選擇自己的安置補助費怎麼花,這權利你用過嗎?

2019-07-01     京尚拆遷律師

安徽的農民朋友吳先生說,自己家的承包地被征了,可是過去一年多了,除了幾千元的青苗補償之外,自己沒拿到其他任何補償。問鎮政府,鎮政府說補償款已經發放到村了;問村裡,村裡說卻其他補償由村裡統一分配。

吳先生很不解,失地的是自己,為啥安置補助不直接給自己,還要由村裡統一分配?這個安置補助也是全村人一起分嗎?


安置補助用於失地農民,不是全村一起分配,也不是村裡想給誰就給誰

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安置補助費部分並不一定是以現金的方式結算給失地農民,而是遵循「誰安置失地農民,補償費就交給誰管理使用」的原則。

從字面意思理解,似乎如果對失地農民進行安置的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話,補償安置費交給村裡統一分配也沒什麼問題。因著這種斷章取義的理解,有人打起了這部分補償款的主意。

但是,這條法律規定真的是「安置補償款怎麼分、怎麼用由村委會說了算」的意思嗎?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否認了這種錯誤理解,其中規定「(補償安置費用)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問題」。

也就是說,征地安置補助費用應當明帳,誰失地了,就應當直接按照經審批的補償安置方案的標準,足額專款專用於失地農民,而不是村裡想怎麼分、想怎麼用都可以,更不是全村都有權瓜分失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的實現形式並不固定,農民朋友可以選擇要現金還是要安置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如果有農民朋友放棄統一安置的,應當直接將安置補助費足額發放給失地農民本人,村委會是無權不顧農民個人意願,剋扣安置補助費用,或者拒不向農民給付安置補助費的。

也就是說,安置補助可能以貨幣方式結算給失地農民個人,也可能直接以購買保險、工作安置等等形式花在失地農民身上。無論哪種方式,目的都是為了保障農民朋友們在失去土地後,仍能得到經濟上的補助支持。

並且,農民朋友們有權選擇自己是直接拿安置補助費,還是接受統一的保險安置或者工作安置。這是咱們的選擇權利,不是必須由村裡或者其他任何單位說了算。

當然,京尚拆遷律師在這裡要特別提醒農民朋友的是,安置補助費的數額是有限的,其實現形式並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這部分款項是否用在了咱們身上,以及咱們的自主選擇權利是否得到了尊重和保障。

如果咱們選擇現金安置,那麼拿了安置補助費之後,就不能要求安置單位再對咱們進行統一安置了;如果咱們希望統一入保險,或者統一接受工作安置等,這部分安置補助費就不能直接以現金方式交給咱們了,這時候咱們應當關注的,就是補償安置是否落實,而不是為什麼沒有給咱們現金補助了。

俗話說「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從長遠考慮,直接拿數額有限的安置補助費,似乎不如接受統一的工作安排或者保險安置更細水長流一些。

可是實踐中卻有案例反映,村委會或其他組織對失地農民進行統一安置的單位,並沒有將安置補助費足額專款專用於失地農民,而是出現了削減剋扣安置補助費的不法行為。

因此農民朋友們一定要關注,咱們的安置補助費到底用在哪了,是否真的足額用在咱們身上了。如果發現安置補助費沒有花在咱們身上,又拒絕直接把安置補助費交給咱們的,一定要及時通過法律途徑追回咱們應得的安置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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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Z-k6EWwBmyVoG_1ZKqO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