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袁某是巴士公司的駕駛員。巴士公司在2017年11月11日以袁某被行政拘留為由解除了雙方勞動關係。
袁某認為巴士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要求巴士公司支付賠償金。
(案號:(2018)粵01民終10248號 案情已作簡化處理)
本案的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判決巴士公司無需支付賠償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
巴士公司2016年7月22日印發的《職業駕駛員管理規定》第六十條規定:「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被視為嚴重違反公司制度,予以違紀辭退處理…(二十)因駕駛員個人原因導致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袁某明確巴士公司已將該規定送達給他,其清楚上述規定,故該規定依法可作為巴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根據查明的事實,袁某因侵犯隱私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巴士公司依據上述規定,並經工會會議、黨政聯席會議通過後,解除與袁某的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無須向袁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
評析 1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員工被行政拘留不屬於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用人單位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評析 2
《勞動合同法》第39條還規定,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從廣州近年的司法判例來看,如果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被行政拘留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且該規章制度符合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要求,法院一般認可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規章制度的規定與被行政拘留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賠償金或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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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YxqutW4BMH2_cNUgpIX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