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氣是毒品嗎?私自販賣會有什麼嚴重後果?

2020-01-02   毒言毒語

粉絲提問:

您好,我表弟在酒吧工作,前幾天我發現他在給客人販賣笑氣(先是自己吸,然後做起生意來),賣得好像還不錯,量很大。當時,我的第一反應他這是在販毒和吸毒,立馬勸表弟不要做,結果他跟我說這不是毒品,一種娛樂道具而已,不會有事,這是真的嗎?

回覆:

雖然笑氣在醫學上可以作為輕微麻醉劑使用,但並沒有被管制,所以它確實不是法律意義的毒品。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7條規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儘管不是毒品,但無數案例證明,笑氣濫用對人體構成的危害卻不遜色於毒品。例如2017年,一位女留學生就因為長期大量濫用笑氣,導致大小便失禁,無法站立,最終只得坐著輪椅回國接受治療。國內也有多家醫院收治了因大量濫用笑氣而導致嚴重後果的年輕患者。

實際上,笑氣在西方國家的音樂會、夜店和娛樂場所非常泛濫,在十大濫用物質里排名第7位。由於笑氣在頻繁的使用過程中需要增加劑量才能達到更好的藥效反應,所以國外的醫學家將笑氣定義為「再來點」的娛樂藥物。

因此從純醫學角度來說,長期濫用笑氣其實就是典型的藥物濫用,與吸毒行為沒區別。所以我國台灣地區很早就把笑氣列為入「醫用氣體」藥品管理,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吸食,將被追究刑事責任。英國《醫藥法案》明確規定,笑氣不能作為娛樂消遣使用,違法者最多可以判處2年監禁。

由於之前沒有大規模泛濫,我國只是將笑氣作為普通的化學品列入了《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由安監等部門監管生產、運輸、儲存等環節的安全。但是這並不代表個人可以私自販賣,因為這同樣是違法犯罪行為。

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77條: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8年4月4日,浙江省雲和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非法經營「笑氣」案,法庭當庭宣判,被告人殷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經營「笑氣」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2019年11月份,經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全國最大案值非法經營笑氣案宣判。兩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四十萬元。

所以,你表弟在酒吧販賣笑氣其實違法犯罪,一旦被執行機構抓獲,至少要受到行政處罰,嚴重就會涉及非常經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