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為,高空扔東西就賠點錢?



高空拋物這種事情我們已屢見不鮮,小朋友不懂事往樓下亂扔東西砸了他人,亂撒水淋濕行人,輕則父母(監護人)代為賠禮道歉,進一步就是重大賠償,似乎給我們的印象都是限定在民事領域的行為,這當然是常見情形。


其實不止民事領域,高空拋物往往是一個可能容易引發刑事實體法調整的行為。你想,萬一把人砸傷砸死了怎麼辦,賠償肯定少不了,至於用刑法來調整,這裡面又分好多種情形,我們可以聊聊。


曾有真實的案例便是



某甲從高樓上扔重物,把樓下的行人砸傷,刑事法庭的判決結果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雖然這樣的判例數量不會很多,但法理上和社會效果上它是很合理的。


高空拋物,這是一個從有高樓以來就存在的問題了。作為一個精神正常、對日常生活具備基本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個體,應該要能預見到,自己往樓下扔東西,可能對他人的人身安全或財產造成重大損害,這個損害不是針對特定人的,而是對不特定多數人,也就是說危害了公共安全,所以用這個罪名給予評價是準確的,也符合社會對每一個個體對公共安全所應負起的注意義務的要求。


這是普通典型案例。


如果沒有砸到人呢?



也有這樣真實的案例,某甲為宣洩情緒,將樓道上的滅火器(十幾斤重)從十幾層上扔下去,滅火器爆了,所幸沒有砸到人,只將地板戳了個窟窿。


這又當如何?依然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法理論上有結果犯和行為犯之分,此罪便是行為評價而非結果評價。因為它有著極大的社會危險性,你不能等到它發生悲劇了再來追究。就如恐怖主義行動之類的,要等到行動開始了再制止那就是大災難了。


當然,具體到真實案例之中時它還有許多細節要考究。例如,樓下是相對封閉的環境(例如有圍牆),外人輕易進不來,這時高空扔重物,結果也沒有砸到人,是不是以此罪評價?


又如,同樣是上面這個情況,結果卻因為有人違反規定翻牆而入,剛好被砸到了,是否能夠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來評價?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觀心態是過失,即本應預見到,因為疏忽大意或過分自信而沒有預見(當然如果真有此情形,絕大多數應該是過分自信的過失),造成嚴重後果。這些,往往不能一概而論,而應針對具體案例中的情形,對行為人的辨識能力、控制能力,以及當時的環境,拋物的重量等諸多因素,辯證評價。


來源: 黃埔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