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展會期間獲得的客戶經營信息,屬於商業秘密嗎?

2019-10-17     Rideip玩轉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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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展會期間獲得的客戶經營信息,屬於商業秘密嗎?

核心提示

1、用人單位在展會中通過宣傳、推銷、洽談等方式付出了勞動和經濟成本,故該客戶經營信息(涉案經營信息:紹興縣星發印染有限公司(需求3套一拖三)、聯繫人:廠長133××××6160、地址紹興縣興濱路」的信息)從公開渠道不容易獲得。

2、即使有參會的其他企業也獲得該信息,也不能認定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因此,該客戶經營信息符合「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構成要件。

3、該客戶經營信息屬於商業機會,具有商業價值,能為xx公司帶來競爭優勢。在簽訂保密協議的情況下,對該客戶經營信息進行保密,該客戶經營信息屬於商業秘密。

今天給大家分享的是,公司採取保密措施,對公司付出人力、財力等參加展會獲得的客戶經營信息進行保護,該客戶經營信息也能構成商業秘密的案例。

01、案件介紹

張某在XX公司做銷售,並根據銷售業績拿提成。

2015年6月15日至6月18日期間,張某代表xx公司參加了工業展覽會,xx公司租用了展位。

雙方簽訂了《保密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為:在職期間由於參加了上海展會,同時還掌握xx公司自身的客戶信息,因此張某應對這些信息進行保密。如有購買相關設備的信息,張某須通知xx公司,而不能透露或出賣給第三方等等。

張某在參加工業展會10餘天后(即2017年7月1日),自己出資並作為法定代表人,成立了千綠公司。

2016年2月6日後張某即不再到xx公司單位上班。

法院根據xx公司的申請,調取了千綠公司開具增殖稅專票的信息。千綠公司於2016年3月15日向涉案的紹興縣星發印染有限公司開具了銷售金額410256.40元的增值稅專票等。

02、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

xx公司提供的涉案的經營信息:「紹興縣星發印染有限公司(需求3套一拖三)、聯繫人:廠長133××××6160、地址紹興縣興濱路」,因該信息是在展會中通過宣傳、推銷、洽談等方式付出勞動和經濟成本後獲得,故該信息從公開渠道無法獲得。因此,該信息符合「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構成要件。

該經營信息具有商業價值,能為xx公司帶競爭優勢。

xx公司和張某簽訂保密協議,故xx公司針對上述涉案經營信息採取了保密措施。

故上述涉案經營信息,屬於xx公司的商業秘密。

張某在其代表xx公司參加了工業展會後10餘天即成立了千綠公司,從千綠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票的時間,結合開具專票一般是在產品銷售之後的慣例,以及環保設備需要一定時間周期進行生產等因素分析,可以認定:張某非法披露了涉案的客戶經營信息,千綠公司非法使用了涉案的客戶經營信息。

綜上所述,張某及千綠公司的行為屬於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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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XaM52G0BMH2_cNUgfQ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