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借款期限未到,不能要求債務人還款,但以下兩種情形除外

2019-10-16     法寶小琳

一般在借款到期的時候,債務人不能足額還款的話,那麼債權人此時才會採取相應的措施來進行追債。那現實中,要是借款期限未到,不過發現債務人此時就無還債能力的話,那麼可以向法院起訴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根據法律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如果是寫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或者欠條,訴訟時效從寫明的還款之日起三年。但在約定的還款期尚未到達前,是不能進行起訴的。

如果是未寫明還款期限的借條,借款人可以隨時向出借人歸還借款,出借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人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也是三年。

該條法律規定既約束借款人,同時亦適用於出借人,一般情況下,除非另有約定,在借款到期之前,債權人(出借人)是不得要求提前歸還借款的,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按照上述理解,是不能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未到期的借款的。

但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又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存在預期違約行為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這種預期違約行為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

2、當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只要當事人一方存在上述兩種情形之一,對方均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另外,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據此,在這兩種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歸還借款,如其拒絕履行,還可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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