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玲玲、陳明刊

2019-06-05   石獅法院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閩0581民初1063號

王玲玲(公民身份號碼:3505811984****3041)、陳明刊(公民身份號碼:3505821982****5039):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鳳里支行與被告王玲玲、陳明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1063號民事判決書一份。判決如下:一、被告王玲玲應在本判決生效後立即償付原告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鳳里支行編號為HT9350581002SJC141100061《個人授信/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30萬元及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合同約定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算的利息、罰息、複利(利息、罰息、複利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並應扣除被告王玲玲自2015年12月19日起已支付的利息、罰息、複利)。二、被告王玲玲應在本判決生效後立即償付原告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鳳里支行編號為HT9350581002SJC141200043《個人授信/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30萬元及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合同約定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算的利息、罰息、複利(利息、罰息、複利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並應扣除被告王玲玲自2015年12月19日起已支付的利息、罰息、複利)。三、被告陳明刊應對被告王玲玲所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被告王玲玲、陳明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2127元,由被告王玲玲、陳明刊負擔。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

承辦法官:柳東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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