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涉嫌犯罪的怎麼處理?

2019-06-23     風控大咖

20.民間借貸涉嫌或構成犯罪的,應當如何認定借貸合同及其擔保合同的效力?民間借貸糾紛應當繼續審理還是中止訴訟抑或駁回起訴?

【要旨】民間借貸涉嫌或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合同一方當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並不當然影響民間借貸合同以及相對應的擔保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第十四條等確定借貸合同及其擔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並不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無須中止審理。

【解析】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款人或出借人涉嫌犯罪,或者其借貸行為涉嫌犯罪的情況客觀存在,如涉嫌非法集資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合同詐騙罪等。《規定》第五條前段規定:「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對於涉嫌其他犯罪行為的,民間借貸糾紛應當繼續審理還是中止訴訟抑或駁回起訴?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指出,除涉嫌非法集資犯罪外,因其他犯罪行為導致與民間借貸案件發生刑民交叉的,人民法院應當堅持「刑民並立」的處理原則,即,作為民事糾紛的民間借貸案件繼續審理,而不必等待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出來,只有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中止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借貸合同的效力及其擔保責任如何認定?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擔保人以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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