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關將至,支付利息要慎重!

2019-12-24   理個稅


又到年終結帳時。一年中使用他人的資金,也到了該支付利息的時候。然而,向不同的債權人付息,一定不要忽略其中的稅收風險。

一、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支付利息

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以下簡稱28號公告)的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向金融機構支付利息,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服務屬於增值稅徵稅項目,金融機構都會辦理增值稅稅務登記。所以,企業只有在取得金融機構開具的利息發票(注意,不是銀行回單!)後,才可以正常列支。

二、向非金融企業(非關聯方)支付利息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支付利息,和向金融企業支付利息的道理一樣,都需要正常取得發票。

需要引起重視的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的規定,非金融企業按照合同要求首次向非金融企業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實務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非金融企業A通過銀行委託貸款的形式,向非金融企業B支付了貸款利息,在B公司能給A正常開具發票的情況下(A和B不是關聯方),A公司是否還需要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按照《貸款通則現行有效》(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年2號】)的規定,金融機構的貸款種類包括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

委託貸款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註:金融機構)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

委託貸款屬於金融機構提供貸款服務的一種方式。即便資金的實際提供方為非金融企業B,在委託貸款模式下,A公司向B公司支付貸款利息,無需再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

三、向個人(非關聯方)支付利息

(一)常見表現形式

法人貸、委託貸款、直接向個人借款。無論哪種形式,實質都是公司向個人借款並向個人支付利息。

(二)涉稅風險

1、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取得利息,屬於利息所得。企業在向其支付時,應按20%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如果企業未履行該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的規定,還將面臨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實務案例:A公司基於融資需求,與委託人B、受託人G銀行簽訂了一份《一般委託貸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需按月結息,A公司每月向委託人B支付利息。基於此業務,G銀行累計參與發放委託貸款53筆,委託人B累計取得利息所得1550.90萬元。但A公司並未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稅務調查上述事實後,要求B個人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補繳個人所得稅310.18萬元,對A公司未履行扣繳個稅業務進行相應處罰。

2、稅前扣除憑證的取得

按照28號公告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境內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且對方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時,企業的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個人將資金借給公司使用,屬於提供了一項貸款服務,只要收取的利息金額超過起征點標準(一般為500元),個人就不滿足「小額零星」的標準,需要到稅務代開發票並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否則,公司向個人支付的利息將無法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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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張海濤財稅政策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