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施工單位沒提供辦理房產證的相關資料,起訴前請備齊證據

2019-10-14     法寶小琳

我們都知道,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時,常常需要施工單位提交相關資料證明施工程序合法,質量已經檢驗合格,但是實踐中,施工單位經常由於各種原因無法提供施工資料,導致建設單位沒有辦法辦理房屋產權證,那麼,此時,建設單位可以以此為由起訴施工單位嗎?

【典型案例】

開發商甲公司將某住宅工程發包給施工單位乙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後,雙方發生工程款糾紛,乙公司該糾紛不向甲公司提交相關施工資料,甲公司以乙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其中的訴求之一是要求乙公司提供其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施工單位提交的全部資料,一審予以支持。二審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訴訟請求為要求乙公司提供其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施工單位提交的全部資料。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需要施工方提供的施工資料是特定物,非種類物,涉案建設施工合同中並未就涉案工程竣工後施工方需要提交哪些施工資料作出明確的約定,甲公司亦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涉案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形成了哪些施工資料,甲公司在涉案工程尚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情況下提出該訴求,應視為訴訟請求不明確,其起訴不具備上述法院規定的條件,原審對本案實體審理不當,二審依法予以糾正,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案例分析:

實踐中,施工人常常由於各種原因無法提供施工資料,導致建設單位沒有辦法辦理房屋產權證,為此,建設單位常常通過訴訟解決。但是,由於施工資料數量較多,種類繁雜,訴訟單位的訴訟請求往往僅用「有關資料」、「全部資料」來概述,庭審中往往也提交不出具體明細,導致裁判主文往往難以全面表述,而且此類標的物均為特定物,難以執行,故二審做駁回審理。

故在此提醒廣大建設施工單位,在履行建設施工工程合同時,一定要建立健全檔案制度,完善參建工程的留痕完整,建立相關檔案台帳,建設單位在訴訟時就可以有明確的的訴訟請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施工單位也因此避免訴訟時拿不出相關資料而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建設單位也可以在建築工程合同中直接約定如果施工方無法提交或者延遲提交相關施工資料的違約或者賠償責任,提起違約訴訟或者損害賠償訴訟,以此降低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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