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律師被踢群案宣判,原告起訴被駁回

2019-07-29   信報

2019年7月29日,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柳孔聖訴被告劉德治名譽權糾紛案並當庭作出裁定:駁回原告柳孔聖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0元,不予退還,雙方當事人均當庭表示不上訴,這起備受公眾關注的「將成員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案一審塵埃落定。

法官建微信群方便工作

律師發布無關言論被踢群

2018年5月31日,平度法院立案庭法官於建平建立微信群,平度市律師、法律工作者通過相互邀請的方式可以加入該群。柳孔聖由其他律師邀請入群。2018年6月7日,劉德治成為群主。6月9日,劉德治在群內發布《群公告》,並@所有人,主要內容為:請大家實名入群;群宗旨主要交流與訴訟立案有關的問題;群內不准發紅包;群內言論要發揚正能量,維護司法權威;違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該群成立後,群成員之間一直在交流、討論有關訴訟立案、訴訟退費等,並分享各自經驗,劉德治、於建平等立案庭人員亦與群成員之間互動交流。

2019年1月21日,柳孔聖先後在群內發布與訴訟立案無關的視頻及評論,劉德治就上述內容提醒柳孔聖注意言行。但柳孔聖未予理睬,並與群成員何某在群內發生爭執。經劉德治提醒後,柳孔聖仍繼續發布相關言論。當晚21時許,劉德治將柳孔聖移出該群。柳孔聖遂訴至平度法院,該案經青島中院指定管轄至萊西法院審理。

律師起訴群主所索賠2萬

被告稱原告違反群規發不當言論

柳孔聖訴稱,其在平度市法院為方便向律師、法律工作者提供訴訟服務而建立的「訴訟服務群」內正常聊天發言時,被群主劉德治以莫須有的理由無端移出群聊,並在其他律師拉柳孔聖重新入群時,予以拒絕,無法進入該微信群。柳孔聖認為,劉德治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柳孔聖的聲譽。請求:1.要求劉德治重新邀請柳孔聖進入該群;2.要求劉德治連續3天在該群內向柳孔聖公開賠禮道歉;3.要求劉德治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訴訟過程中,柳孔聖撤回訴訟請求第1項;變更訴訟請求第2項為:要求劉德治通過書面形式或視頻形式賠禮道歉;變更訴訟請求第3項為:要求劉德治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劉德治答辯稱,柳孔聖被移出群聊是群主的個人行為,應駁回其起訴。首先,從該群的性質和目的看,該群是個人建立的,目的是供不特定的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相互交流、討論訴訟和立案方面的有關問題。將發表不當言論的柳孔聖移出群聊是群主對本群進行管理的自治行為,符合群規。其次,劉德治沒有侵犯柳孔聖的任何權利,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劉德治將柳孔聖移出群聊的行為不是侵權行為,沒有損害事實、過錯和因果關係,不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法院宣判:

法院宣布判決指出三點。網際網路群組是網民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社會正能量的重要載體。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民法總則,包括網民在內的各民事主體應共同遵循。群組創建者、使用者無論是基於工作、生活、學習等需要,都應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網上網下都是同心圓。群組使用者通過在線交流信息,啟迪思想、溫潤心靈、陶冶人生,符合廣大網民共同利益和美好生活需要。本案所涉群組設立群規,明示群內言論要發揚正能量、維護司法權威,值得肯定。

法院指出,網絡無限,行為有度。網際網路和大數據已深刻融入到人們的生活,並帶來生活品質的提升,共享信息的便利。網絡既是虛擬中的現實,也是現實中的虛擬,網絡空間自由開放,又包容和諧,與現實社會同樣需要自由與秩序。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用戶在線,規則也在線。本案所涉群組內的成員,均為法律職業者,應帶頭維護清朗網絡環境,使群組內天朗氣清、惠風和暢。劉德治使用網際網路平台賦予群主的功能權限,將其認為不當發言的柳孔聖移出群組,是對「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自治規則的運用。

法院指出,矛盾糾紛是多樣的,解決機制是多元的。法律法規、公序良俗、道德規範、自治規約等社會規則,在各自領域發揮作用,相互補充,相得益彰。司法裁判是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方式之一,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前提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在案件訴諸法院之前,人人都是社會治理共同體的一員,通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實現訴源治理。本案中,群主與群成員之間的入群、退群行為,應屬於一種情誼行為,可由網際網路群組內的成員自主自治。本案中,劉德治並未對柳孔聖名譽、榮譽等進行負面評價,柳孔聖提出的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主張,系基於其被劉德治移出群組行為而提起,不構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權民事訴訟的法定事由,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法院據此作出裁定,宣判後,包括原告柳孔聖在內的雙方當事人,均當庭表示不上訴。

萊西法院通過官方微博對案件庭審過程進行了全程微博直播。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代表、法學專家及多家新聞媒體記者旁聽了庭審。

法院相關負責人答記者問

記者:本案裁定駁回起訴的依據是什麼?

萊西法院負責人:2017年10月8日實施的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網際網路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對「網際網路群組」作出了界定,即「網際網路用戶通過網際網路站、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等建立的,用於群體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在「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基礎上,該規定第九條對群主設定了義務:「網際網路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對於群成員而言,「網際網路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負有監管職責。「群成員被移出群聊」行為本身,很大程度上屬於自然人合意自治的範疇,法律和法規不會也不可能作出更多更細的規制。本案中,劉某依據微信群賦予的權限發布群規,在柳某違反群規時,依據權限將其移出群,是依據功能權限對群進行管理的自治行為。

記者:該案對廣大網際網路用戶、相關管理部門和人民法院有什麼啟示?

萊西法院負責人:現實生活中,每一個人都會使用網際網路群組,也可能是群組的管理者。大家應該清楚,網絡空間是無限的,但網民的行為是有限制的,網際網路是自由的,也是有秩序的。雖然,本案中網際網路群組依功能設置權限行使引發的糾紛,系自主管理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但是網際網路群組並非「法外之地」。網際網路群組成員若利用網際網路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作為群主,要對所建的群負責,履行好管理職責。全體成員在群里溝通、交流時,都要遵守法律法規,文明發言、理性表達,共同維護文明的網絡空間秩序。

對類似本案因移出等網絡行為而產生的爭議,相關部門應完善行業管理規範,強化網絡成員自治自律,引導網際網路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打造人人有責、人人盡責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維護好網絡空間的天朗氣清和生態良好。

現實生活中,成員被移出群組「司空見慣」,人民法院應該明確,對類似本案的網際網路群組依功能設置權限行使引發的糾紛,系自主管理行為,法律不應該介入,類似案件人民法院不應該受理。

城市信報記者 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