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交不交稅,你真的清楚嗎?

2019-10-21     理個稅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大家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合同的運用越來越普遍,違約金這個詞也越來越多的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這裡,小編想問大家一個問題,經濟合同的違約金是價外費用嗎?收取違約金需要開具發票嗎?想要知道答案,我們一起來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解析】

A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6月與SG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SG事務所)簽訂兩份培訓合同。A合同約定A公司在2019年9月份向SG事務所提供企業稅務管理與涉稅風險培訓講座5場,培訓費用10萬元,合同約定違約金2萬元。B合同約定A公司在2019年11月份向SG事務所提供個人所得稅首次彙算清繳培訓講座6場,培訓費用12萬元,合同約定違約金2.4萬元。隨後,A公司在簽訂合同的當月一次性收取了培訓費22萬元,並向SG事務所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SG事務所在收到發票的當月進行了認證抵扣。

2019年9月中旬,SG事務所被某大型稅務師事務所合併,人員發生變動,於是與A公司協商,決定取消A合同中尚未履行完畢的3場培訓,對B合同中尚未開始的6場培訓全部取消,並賠償A公司A合同的違約金1.2萬元,B合同的違約金2.4萬元。SG事務所要求A公司就該違約金3.6萬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問題1:對於SG事務所的要求,A公司認為A合同的違約金1.2萬元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B合同的違約金開具收據,不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正確嗎?

解析:A公司的做法正確。並不是所有的違約金都屬於價外費用,也不是所有的違約金都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

(1)本案例中,A合同的違約金是在A公司提供銷售服務的基礎上收取的,屬於價外費用性質,應計征增值稅,同時,A公司既不是向自然人開具發票,也不是銷售免增值稅服務等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因此對違約金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對方要求的情況下,A公司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本案例中,億企問稅公司向SG事務所提供的B合同的銷售服務尚未發生,不涉及增值稅納稅義務,不屬於價外費用,B同的違約金不依附於增值稅應稅業務,是獨立存在的,屬於補償款性質。所以,SG事務所要求針對B合同的違約金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要求不合理,億企問稅公司可以拒絕,以開具收據替代。

問題2:A公司在2019年6月已經一次性收取了2019年9月、10月的培訓費用,2019年9月SG事務所取消培訓業務,A公司應該怎麼進行實務操作?

解析:A公司應將原先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紅沖,由於該發票已經交給對方,且已認證抵扣。因此應該由購買方SG事務所在稅控系統中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A公司憑藉《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票18萬元,再開具A合同的違約金1.2萬元的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案例問題小結:

合同約定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後,產生的違約行為,收到的違約金屬於價外費用,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違約方要求下,收取違約金的一方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合同約定的增值稅納稅義務尚未發生,產生的違約行為,收到的違約金屬於補償款性質,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收取違約金的一方可以以收據替代。

銷售服務已開具發票並已被購買方認證抵扣,應當由購買方在稅控系統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銷售方憑藉紅字信息表開具紅字發票,再開具收取的屬於價外費用性質違約金的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看完了上面的案例,現在大家對於經濟合同違約金是否屬於價外費用以及是否需要開具發票是不是了解的更清楚一些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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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UMoF7W0BMH2_cNUgoEV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