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大連銀行行長王勁平受賄罪申訴被駁回

2019-10-10     欽州檢察




(2019)遼02刑申5號


王勁平:

你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不服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16)遼0204刑初467號刑事判決和本院(2017)遼02刑終450號刑事裁定,以原審判決對你定罪的主體身份存在瑕疵,缺少國有企業單位對你委派的文件或手續等,你根本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原審認定你的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的分割節點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請求在原審的基礎上依法改判降低刑期,從輕或減輕量刑等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你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款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了受賄罪。

你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合法來源,你的行為也侵犯了國家公職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構成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至於你提出你受賄罪主體資格的問題,因你長期從事金融相關工作,兩次出任大連銀行行長均經過大連市政府、大連市委推薦,你作為市政府金融辦公室副主任、黨組成員,負責協調全市金融工作,根據相關事實可以認定你依法屬於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你在任職期間也具有利用其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故一、二審對你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處並無不當。

你的犯罪事實有公訴機關指控的物證、書證和鑑定意見,以及相關的證人證言和你的供述等在案為憑,本院應予認定。

一、二審對你的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

你的申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你的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的規定,予以駁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遼02刑終450號

原公訴機關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勁平,男,1955年11月15日生,漢族,大專文化,原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長,住大連市沙河口區。因本案於2015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大連市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陳雲英,女,1957年10月22日生,漢族,高中文化,大通證券公司退休職員,住大連市沙河口區。因本案於2015年5月28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6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審。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

一、受賄罪

被告人王勁平於2000年至2015年擔任大連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變更為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長、大連市政府金融辦公室副主任期間,利用主持大連銀行全面工作、審批發放貸款及主管協調全市金融工作的職務之便,為大連TY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大連HS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大連AN房屋開發有限公司等謀取利益,並收受上述公司負責人賄賂款物共計人民幣7915215元。其中,被告人陳雲英與王勁平共同受賄財物價值人民幣337818元。

具體事實如下:

1.2000年對原大連榮德商貿有限公司大連電子城項目貸款進行關照,2000年、2010年,在吉林省長春市名門酒店、大連市沙河口區同泰街怡和樓酒店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韓某"勞力士"牌3135(機芯型號)手錶1塊,價值人民幣55500元;"伯爵"牌430P(機芯型號)手錶1塊,價值人民幣320000元。

2.2000年對大連永嘉房屋開發有限公司"大連長興購物中心"項目貸款進行關照,並於2001年自該公司戚某處以人民幣182700元半價購買該購物中心一層S4137、S4138攤位。

3.2004年10月收受大連神洲眾益集團有限公司關某(已死亡)位於本市開發區海益小區46棟2-2-2號精裝修房產1套,房屋面積137.46平方米,價值人民幣426126元,裝修價值人民幣139228元。2007年為原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華安房屋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大連神洲眾益集團有限公司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關某1系關某弟弟)在該行貸款提供幫助。

4.2006年6月至2015年2月間,對大連毅騰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不合規貸款、遼寧船舶工業園公司保函反擔保等業務進行關照,在本市沙河口區永平街80號3-3-1、中山區中山路88號天安國際大廈大連銀行辦公室,多次收受該公司崔某、劉某人民幣共計150萬元。

5.2006年對大連錦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古城天下"項目貸款進行關照,其夥同另一被告於同年11月收受該公司金州新區擁政街道八一路"古城天下"小區18-1-9-2號房屋,面積95.16平方米,價值人民幣337818元。

6.2006年對大連運達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嘉洲陽光"項目貸款進行關照,在購買本市中山區"嘉洲陽光"小區A區1-1-22-1房產後,於2007年接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免費裝修,價值人民幣341310元。

7.對大連天巳汽車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大連天巳聯合擔保有限公司貸款及擔保額度業務進行關照,於2007年1月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銀色"本田謳歌"吉普車1台,價值人民幣350000元。

8.2006年至2015年間,對營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提高貸款額度進行關照,在本市沙河口區半島聽濤小區附近、天安大廈辦公室,分三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現金人民幣共計400000元。

9.2009年大約4月,承諾對大連北亞房屋開發有限公司貸款進行關照,在香港香格里拉酒店房間內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1美元100000元(摺合人民幣683120元)。

10.2011年1月,在本市中山區天安大廈辦公室,收受大連嘉蒂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銀行卡1張,內有人民幣100000元,其於2012年對該公司貸款進行關照。

11.對原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某(已死亡)實際控制的大連聯合美邦化工貿易有限公司、大連和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不合規貸款進行關照,並於2010年至2012年間,在本市中山區中山路88號天安國際大廈,多次收受徐某、陳某的周大福"CTF"牌黃金金條共計4塊,價值人民幣共計1280383元。

12.2010年至2012年間,對莊河市政府下屬大連融強投資有限公司、大連通達投資有限公司的貸款進行關照,在天安大廈辦公室、沙河口區星海灣B2區大連明珠小區,分三次收受原莊河市財政局局長劉某2人民幣共計160000元。

13.2007年至2014年間,對大連華聖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貸款進行關照,於2010年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尼桑"軒逸"牌DFL7200VCC型二手轎車1輛,價值人民幣136000元。

14.對大連澳南房屋開發有限公司貸款進行關照,於2011年至2013年間,在天安大廈辦公室,分三次收受該公司焦某歐元共計45000元(摺合人民幣379199元),新加坡元100000元(摺合人民幣492331元)。

15.2012年底,收受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鑫匯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匯村鎮銀行")董事長李某贈送的該行50萬股股權,承諾對該行融資進行幫助。

16.2014年秋季,承諾對大連海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貸款進行關照,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顧某"宇舶"牌1242型手錶1塊,價值人民幣131500元。


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被告人王勁平的家庭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對共計摺合人民幣4044854.53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勁平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公職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陳雲英系特別關係人,其與王勁平通謀,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勁平系犯數罪,應予並罰。二被告人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勁平系自首,積極退贓,繳納罰金,對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分別予以減輕處罰和從輕處罰。被告人陳雲英系自首,積極退贓,繳納罰金,予以減輕處罰,鑒於其確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可適用緩刑。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勁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0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0元(已繳納)。

二、被告人陳雲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已繳納)。

三、被告人王勁平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依法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上繳國庫。

四、被告人陳雲英受賄所得財物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上繳國庫。

王勁平不服一審判決,向大連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大連中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大連公開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SmPVtW0BMH2_cNUgZs0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