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長截留征地補償款不發給村民,違法嗎?

2019-07-14     中師拆遷律師
依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國家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徵收時,征地補償款是歸農村經濟集體所有的,而村委會可能會截留征地補償款,那麼村長截留征地補償款不發如何處理? 違法嗎?中師拆遷律師為您整理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村委會主任截留征地補償款不發,怎麼辦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是對失地農民的保障,必須專款專用,不需統一安置的,需要直接支付給被征地農戶。

如果農民發現自己的征地補償款遭遇村領導的截留,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有關部門在調查核實後,可責令村民委員會依法公開該項信息;對於查證後發現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規定,村民如果對村委會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的,可以直接以村委會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村委會截留拆遷補償款犯法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村委會截留部分征地補償款用於本村公共事業建設是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但如果截留補償款過多,並且未經村民表決的,就是違法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五十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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