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們發生糾紛或是爭議時,協商和調解無法解決的,通常會通過訴訟解決。訴訟案件由法院審理、判決。舉證責任是屬於訴訟當事人即原告與被告的,法院不會調取證據。但是在以下三種情形下,當事人是可以申請法院調取相關證據的。
一、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首先要知道哪些證據是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
(一)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上述三項證據屬於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的證據範疇。
二、提出的時間以及方式
(一)提出申請的時間,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二)應當提交書面申請,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三、法院不予准許的,可書面申請複議一次
人民法院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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