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對矛盾糾紛主體多元化、類型多樣化和利益訴求複雜化,我縣率先在全市搭建第三方調解平台——映山紅群眾評理調處中心,探索了一條「政府倡導、律師牽頭、自我管理、群眾受益、社會滿意」的公開評理「民間法庭」來化解糾紛的新路子。2018年5月,我縣映山紅群眾評理調處中心主任丁小玉還被司法部評為全國人民調解工作先進個人。
一、購買服務、搭建平台。我縣通過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創辦模式,組建了具有中立性、公益性、服務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第三方調解平台——映山紅群眾評理調處中心,落實了兩名公益崗位人員,並下設人民調解委員會,突破了人民調解半官半民的局限性,探索出調處中心與人民調解委員會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委派調解與申請調解「兩條腿走路」的雙線運行機制。為解決「花開不敗」這一開辦後的難題,調處中心堅持「以調解促和諧、以收費求生存」原則,按照「自收自支、自主經營、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市場運作模式。
二、律師為主、多方參與。為給群眾提供更精準的服務,中心按照「三心」、「三懂」和「三會」標準,甄選12名執業律師,8名公、檢、法、司的退休幹部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鄉村「五老」等群眾基礎紮實、法律知識豐富工作人員為調解員和評議員,保證了團隊的專業性。當事人通過「點單服務」,矛盾雙方自行選擇信任的調解員、評議員,讓當事人雙方在「民間法庭」上充分表達訴求、傾瀉情緒,暢通民意溝通渠道,既保證專業調解隊伍的中立性,又挖掘了退休司法幹部的專業潛力。
三、依法析理,居中調處。縣映山紅群眾評理中心的調解員都是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經常在一線辦案的執業律師或政法工作人員。調解員在矛盾糾紛調處過程中,從法律的角度明辨是非,對矛盾的焦點、群眾的訴求積極尋求法理依據,耐心依法解釋和引導,支持依法有據的合理訴求、及時指出群眾的違法行為和無理要求,使矛盾糾紛調處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努力讓群眾心服口服。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展現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嫻熟的調解技巧,增強群眾對調處結果的信任和接受。調處中心作為具有社會性的第三方調解機構,在矛盾糾紛調處過程中能做到不偏不倚、保持居中;對調解不成功的矛盾糾紛,正確引導雙方走司法程序。調處中心獨立於政府機構的社會性、中立性增強了群眾對調處中心的信任,成為了一個程序簡化、方便快捷的「民間法庭」。
四、主動介入、公開評理。縣映山紅群眾評理中心除了接受群眾申請的矛盾糾紛調處,還主動出擊,實行上門服務。對於一些事關群眾切身利益、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糾紛案件,中心主動介入,實行上門調解,及時化解矛盾。對於一些複雜的、重大的、跨時長的糾紛,引入評理機制,進行集體會診、公開評理,發揮團隊優勢進行集體攻關,提高工作效能,增添調處活力。對於普通百姓的一些生活小事、難事,根據情況採取現場調解、流動調解等方式,展開矛盾調處。同時,調解中心還長期開展法治宣傳、法律普及和法律便民等服務,成為當地群眾的心中認可的「民間法庭」,為群眾提供了一個值得信賴的說事評理、化解矛盾的新平台,有效緩解了群眾遇到困難和矛盾糾紛時的不良情緒,防止了不理性行為的發生,防止了矛盾進一步激化。
來源:映山紅群眾評理調處中心
責編:李雅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