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6-9月都會有一筆夏季高溫津貼,
近期有很多人諮詢:
今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是否調整?
今天上午,市人社局通過官方微信正式回覆:去年,本市將夏季高溫津貼標準從200元/月調整為300元/月,執行時間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4個月。今年這一標準將繼續執行,不作調整。
根據規定,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對於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企業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形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這裡整理了 高溫費權益13問
小夥伴們趕緊看過來!
Q:
如果6月份沒有高溫天,還要不要發夏季高溫津貼?
A:
夏季高溫津貼發放的條件, 與當月的氣溫高低沒有關係。
夏季高溫津貼發放的條件取決於工作環境。具體為:
一是 露天工作;
二是 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工作場所。
Q:
如果工作「一半在露天」,該不該發夏季高溫津貼?
A:
對於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應結合實際,通過 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Q:
夏季高溫津貼按月發放還是集中一次性發放?
A:
夏季高溫津貼 可以按月發放,也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提前集中一次性發放。
每月300元,發放4個月,這只是本市夏季高溫季節津貼最低標準。企業還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具體條件,建立高溫季節津貼制度,並通過民主協商,合理確定本企業的高溫季節津貼發放標準。
Q:
夏季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是什麼意思?
A:
這就意味著, 企業在計算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時,也應將夏季高溫津貼計算在內。但夏季高溫津貼 不作為月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另行支付。
Q:
單位如果不足額發放夏季高溫津貼怎麼辦呢?
A:
企業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夏季高溫津貼的, 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同時,各級人社部門和工會組織將加強檢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措施,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Q:
派遣職工有高溫費嗎?
A:
同工同酬同待遇。
勞動法律明確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方法。
關於高溫費的具體發放問題,最好在用工三方的相關協議中明確約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如果沒有約定,應當由每月支付員工工資的單位予以發放。
Q:
特殊勞動關係和勞務人員享受高溫費嗎?
A:
從合理性出發應給予高溫費。
上海昭華勞動保障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董兆華諮詢師認為:
特殊勞動關係人員包括協保、停薪留職、內退人員等。隨著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的不斷出台,就目前來說,法院一般會按勞動關係處理。可以肯定地說,不管是特殊勞動關係,還是勞動關係,他們都可以享受相應的勞動報酬,他們只要在高溫下就業工作,都可以享受高溫費。
勞務人員,即僱主僱傭的不符合勞動合同主體關係人員。能否享受高溫費?就司法實踐來說,比較複雜,有的勞務人員自帶生產工具,僱主支付的勞務費用中,包括了各種費用,就法律關係來說,僱主一般不承擔高溫費。但是,高溫費系勞動保護類的津貼,假設是工地勞務人員,僱主就可以不提供安全帽嗎?就合理性而言,主張僱主給予高溫費。
Q:
高溫費要繳個人所得稅嗎?
A:
按國家規定辦理。
上海嘉定區人社局「老徐工作室」 徐仁華主任認為,所謂工資,從狹義上理解,僅指工資和加班工資;但從廣義上理解,就包括了年休假工資、高溫費等福利性津貼和補貼,因此,按國家現行規定,高溫費納入社保繳費基數和應稅所得。
Q:
高溫費納入經濟補償嗎?
A:
應該納入
徐仁華主任認為,目前在上海,職工勞動合同到期,符合法定條件終止的,用人單位不再續簽,當事雙方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需按職工本單位連續工齡,按有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向職工支付補償金。
根據《關於調整本市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精神,夏季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那麼,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就應該把高溫費納入其中。
Q:
發了高溫費可以取消清涼飲料嗎?
A:
必須提供清涼飲料。
根據《關於調整本市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要求,夏季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 企業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
Q:
高溫季節缺勤該不該扣高溫費?
A:
視情可以折算扣除
上海林峰律師事務所主任 林峰律師認為,職工請病假能不能扣高溫費?這在我國勞動法律中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只能依據合理性來做出判斷。
如果職工整個月病假缺席高溫環境里的勞動,那麼,不發當月高溫費也屬情理之中。如果職工當月只是請了二三天病假,企業一定要扣除未出勤天數的高溫費,可以按21.75天折算後扣除。
不過,從人性化角度來說,職工病假日恰好不是高溫日,上班日卻是高溫日,卻因病假被扣高溫費,不是一種合理的做法。
Q:
企業將交通費轉為高溫費行嗎?
A:
不能把其他津貼轉為高溫費。
交通費補貼是專用於職工交通所支付的補貼;
高溫費是用於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的溫度降低到33攝氏度以下的(不含33攝氏度)勞動者的夏季高溫津貼。
兩者性質不同、用途不一,不能混淆。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少數違法企業明明發的是交通費,但採取「偷梁換柱」的手段,以高溫費的名義發放。對此,職工應引起警惕,也要注意搜集證據。
Q:
室內高溫環境中的職工有高溫費嗎?
A:
視情況而定。
徐仁華主任認為,相關《通知》已明確,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夏季工作場所的溫度降低到33攝氏度以下的(不含33攝氏度),就要給勞動者發放高溫費。因此, 即便是室內工作,只要溫度不能降低到33攝氏度以下,就要發放高溫費。
但是,究竟室內溫度是多少?這就需要職工取證,以證據說話。如果確實溫度「超標」,企業又不發放高溫費,職工就要及時維權,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或舉報,請勞動監察上門查實。
作者:申工社
編輯:毋曉菲
作者:申工社
編輯:毋曉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