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明確養老機構免徵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
如何將好政策制定好、落實好,更需財稅人秉持匠心,精細務實,以求法治公平,最大地發揮好財稅政策促進經濟發展的有效作用。
一、如何界定免徵增值稅期間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免徵期間僅限一年11個月的期間嗎?
1. 文件明確的是這個期間發生的無償借貸行為,期間內的無償借貸行為,免徵。
甲、乙公司同屬A集團,2019年2月1日,甲公司無償借給乙公司1億元,按約定至2021年12月31日歸還。請問2021年的無償借貸是否免徵?
按照上述政策規定,免徵增值稅期間是按借貸行為視同計息期間來確認的,因此,凡是超過2020年12月31日的無償借貸行為都屬於不免徵增值稅期間的借貸行為,上述2021年的無償借貸不免徵。
2. 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免徵增值稅。
甲、乙公司同屬A集團,2016年1月1日,甲公司無償借給乙公司1億元,按約定至2020年12月31日之後歸還。請問該筆無償借貸如何處理?
財稅〔2019〕20號第五條規定,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上述政策實際上將免徵期間追溯至2016年5月1日。因為利息計征增值稅,是從2016年5月1日開始。"此前"至多能前置到2016年5月1日。
因此2016年1月1日這筆借貸不屬於"此前"事項,不能按照無償借貸處理,不免徵增值稅。
二、注重前提: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
《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規定,取消企業集團核准登記。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做好取消企業集團核准登記等4項行政許可等事項銜接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39號)規定,不再單獨登記企業集團,不再核發《企業集團登記證》。
取消企業集團核准登記後,集團母公司應當將企業集團名稱及集團成員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本通知下發前已取得《企業集團登記證》的,可不再公示。
因此,享受財稅〔2019〕20號文件免徵增值稅的企業集團及集團內單位,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已經企業集團核准登記,核發了《企業集團登記證》的。
2. 集團母公司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的企業集團及其集團成員單位。
三、跨境企業集團或海外上市主體的無償借貸行為是否可免增值稅
境外市場主體,通過向境內投資,在境內形成子公司的集團內關係的,能不能得到認可無償借款屬於免稅的行為呢?
由於財稅〔2019〕20號文件並沒有強制要求適用於境內的單位,只是限定於企業集團的適用範圍。既然是集團,是一個合併報表的範圍,就不應受到境內外的限制。這裡有兩個層面,一是從境外借到境內,二是境內單位之間的拆借,如果是無息借款,應是同樣認可才是。
不過我們也要關注不予認可的可能,比如對於境外單位向境內提供技術服務,有的稅務機關就不予認可其可以享受免稅待遇,還有境內外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的免稅,也是特指有相應的適用情形,並不是普遍適用的。
四、企業所得稅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合理方法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的減少,原則上不作轉讓定價調整。
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予以調整是常態,是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法律位階高;實際稅負相同且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稅收減少的,是原則上不作調整,不排除可調整,且是法律位階較低的稅收規範性文件。
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的無償借貸行為,對於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實務執法上更側重採取企業所得稅法的獨立交易原則。既是規避執法風險的需要,更是因為無法準確及時判斷雙方的實際稅負。
無償使用不代表企業所得稅也是無償,儘管國內反避稅在稅負一致時鼓勵不進行反避稅,但是如果稅負不一致時,還是可能要被反避稅或有的征管部門或稽查部門稅務人員直接用相應利息支出不得扣除等變通方式處理。(作者:簡生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