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法規2019全文內容如下所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機動車駕駛證業務。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可以辦理本行政轄區內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駕駛證業務,以及其他機動車駕駛證換髮、補發、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等業務。條件具備的,可以辦理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業務,以及其他機動車駕駛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業務。具體業務範圍和辦理條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遵循嚴格、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期限辦理機動車駕駛證。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車輛管理所應當將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有關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事項、條件、依據、程序、期限以及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表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省級、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網際網路上建立主頁,發布信息,便於群眾查閱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有關規定,查詢駕駛證使用狀態、交通違法及記分等情況,下載、使用有關表格。
第四條 申請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人,應當如實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材料,如實申告規定的事項,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對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監督制度,加強對駕駛人考試、駕駛證核發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印表機動車駕駛證,不使用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列印的機動車駕駛證無效。
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的資料庫標準和軟體全國統一,能夠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存儲申請受理、科目考試、機動車駕駛證核發等全過程和經辦人員信息,並能夠實時將有關信息傳送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證申請
第一節 機動車駕駛證
第七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准予駕駛的車型順序依次分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附件1)。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證記載和簽注以下內容:
(一)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住址、身份證明號碼(機動車駕駛證號碼)、照片;
(二)車輛管理所簽注內容:初次領證日期、准駕車型代號、有效期限、核發機關印章、檔案編號。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六年、十年和長期。
二、第二節 申 請
第十一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摩托車准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准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在20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當代社會,之所以有一些人違反交通規則並且釀成了非常大的交通事故,就是因為他們並不懂得交通法律規範當中所規定的一些內容,不論是在前期的駕照的申請過程當中,還是後期的駕駛過程當中,都必須嚴格的得到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