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保險:投保前體檢正常,過往異常是否能賠193890元?

2019-10-11     海哥說險

體檢是一把雙刃劍,經常有讀者或者網友問我:我X年前體檢有XX毛病,最近體檢這個毛病又沒有了,買保險會不會有問題?

事實上,保險公司在投保健康詢問中,一般來說體檢是有時間限制的,例如最近1年、最近2年體檢異常。當然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某些身體部位的異常,保險公司的詢問告知是沒有時間限制的。所以,我們的體檢異常記錄在投保時候還是要針對性的處理,而不是一招破萬敵。

對於保險公司來說,體檢異常就是定時炸彈。所以,現在很多理賠就是因為投保時沒有告知既往的體檢異常。



案例始末

2017年8月4日,趙某在某保險公司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以及醫療險。

2017年12月中旬,趙某因直腸癌入院,入院記錄記載:「否認高血壓、冠心病、糖尿病病史,藿香正氣水過敏」,體格檢查中記載:「甲狀腺無腫大,心前區無隆起及異常搏動,心尖搏動正常,心率72此/份,律齊,無雜音;病理示:腺癌浸潤。」

趙某共住院15天,後分別於2018年2月13日、3月8日在腫瘤醫院住院複查,趙某共花去醫療費43890元。

2018年2月12日,保險公司向趙某下達理賠決定通知書,告知解除合同不退費,依據為趙某故意不如實告知。保險公司確認在趙某投保時,未要求其提供相應體檢報告材料,亦未要求其進行相應體檢。趙某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到了法院,索賠各項保險金合計合計193890元。

經過雙方質證後,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1、保險公司舉證趙某2015年8月12日的醫院門診病歷顯示「藥物過敏?感冒冠心病心肌缺血」,因此認定趙某有冠心病。趙某認為,該病例系其藿香正氣過敏導致就醫,醫生記載的系疑似症狀,且當時開的藥物「地塞米松」為激素類治療過敏的藥物,患有心臟疾病的患者服用會有生命危險。且趙某在投保前的2017年5月10日的心臟彩超檢查報告顯示趙某心臟和正常人無疑,沒有任何異常。

2、保險公司舉證2014年趙某在醫院的彩超診療報告單,該報告單超聲提示甲狀腺結節,建議隨診。對此,趙某認為普通體檢中查出類似甲狀腺結節,並不是確診證明,甲狀腺結節比較普遍,良性結節不需要服藥和治療,且其在投保前的2017年4月19日在醫院血檢顯示:甲狀腺功能、血常規及生化檢查結果均正常。而直腸癌住院前2017年12月6日做的PET-CT檢查也顯示甲狀腺的放射性攝取未見明顯異常。

3、保險公司主張趙某在2015年8月12日門診檢查的血檢異常,不符合投保時「關於過去兩年內是否接受過X光、超聲、CT、核磁、心電圖、內窺鏡、病歷檢查、血液、尿液檢查及其他特殊檢查且檢查結果異常」的問題,屬於未如實告知。趙某認為,自然人健康狀況並非一成不變,且投保前的檢查屬於正常,符合一般人公眾對於自身健康狀況的認知。

綜上,法院認定趙某在投保時的健康告知和其自身健康狀況相符,保險公司無法舉證趙某曾患有甲狀腺結節、2年內血檢結果異常等注意影響保險公司核保的因素,故保險公司在涉案保險合同中不享有「解除權」。

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重疾保險金10萬,合同約定關愛保險金5萬,醫療保險金43890元,合計193890元;同時依據合同約定恢復趙某保險合同效力,豁免後續未繳納保費,保險合同繼續有效。

而在2019年6月26日,北京一中院的二審判決中,保險公司再度敗訴。

2019年9月29日,北京高院複查了本案,對於保險公司認為「醫療費用」計算有誤問題,高院表示:保險公司作為二審上訴人,並沒有提出相關的計算有誤問題,則二審法院依據保險公司上訴內容判決沒有錯誤。因此駁回保險公司再審申請!

海哥說險

1、本案例中,趙某在投保前的體檢非常的重要。而保險公司無視投保前的體檢,而抓著3年前、2年前的小毛病做文章,有點兒不地道。

2、回過頭來,我們也可以看到保險公司對於體檢的重視性。很多朋友投保時候,自認為一些不重要的問題,在保險公司都是麻煩的問題,很容易導致理賠糾紛事故。



最後

體檢雖然是當時的身體指標,不代表過往和以後的身體指標,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體檢能有效的讓我們知道身體的健康情況,這和買保險沒有關係,畢竟身體是我們自己的,而不是保險公司的。

同時我們也要看到保險公司在對體檢異常的態度過於死板化,在喝了「藿香正氣液」都能「酒駕指數爆表」的情況下,對於我們門診、體檢偶然性的指數異常,保險公司缺乏和其它數據對於的態度。本案例中,被保人投保人的多次檢查以及住院時的檢查保險公司視為無物。這是就一種保險公司為了拒賠而拒賠的行為。

本案例來自裁判文書網

文/海哥說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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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O20Yu20BMH2_cNUgKMGu.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