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把錢存在父母名下,離婚時這錢怎麼分

2019-12-24   TV法律微服務

李女士是一家企業的老總,每年的年薪高達幾十萬元,其丈夫在政府部門上班,每個月的工資是1萬多元。李女士獲知自己的父母準備買房,出於女兒的孝心,李女士並未多想,直接從自己的卡上轉100萬元給了父母。李女士的舉動令丈夫心生不快,認為李女士在未經自己同意的情況下,處置了夫妻共同財產,要求李女士的父母返還。類似這樣的案件在我們的生活中並不少見,集中反映在,夫妻一方私自從共有的帳戶上,將錢轉給自己的父母用於購買房產和車輛,還有就是夫妻一方偷偷將錢轉到自己父母的帳戶上,目的是轉移財產。這些做法又會引發什麼樣的糾紛,又該如何處理呢?接下來小編再跟您分享一個案例。

王先生在一家證券公司上班,結婚後他把自己的錢存在了岳母的卡里,至於王先生為何要這麼做,大家可以猜一猜。當王先生與妻子發生婚變,準備離婚的時候,他遇到了麻煩,那就是這筆錢岳母不願還給王先生了。

貨幣有一個最大的特點,就是誰占有即誰所有。當婚後雙方把錢存在父母的名下時,那錢可就不是夫妻兩個人的共同財產了,而是屬於父母所有。當因為離婚分割財產,準備向父母索要時,就是債權債務的關係。

關於這種關係會因為解釋不同,而產生四種不同的法律關係。第一種法律關係是贈與;第二種關係是保管合同關係;第三種是委託理財合同關係;第四種是借貸合同關係。有時一方父母出於私心,從自己子女利益的角度考慮,會不承認這筆錢是夫妻雙方給予的,因為畢竟存的是現金,誰也說不清錢的來歷,就算父母承認,這錢是小兩口給的,也會表示是贈與關係。當夫妻一方無法舉證錢款交給父母的原因時,只能是敗訴收場,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以上是針對夫妻雙方離婚來分析的,如果遇到一方不幸去世的情況,夫妻的存款放在父母處的弊端就愈發顯現出來。萬一丈夫去世,他和妻子的錢存在丈夫父母的名下,當妻子想啟動繼承時,就會遇到很大的難度。妻子如果直接啟動繼承之訴,就會面臨財產不明的問題,也就是死亡的丈夫究竟有多少遺產,在數量不明的情況的下,法院很有可能會要求其撤訴,待財產查明後再訴。因此,妻子首先要證明,丈夫父母名下的一筆存款,是小兩口的共同財產,然後才涉及到遺產分割問題。要實現上述目的,實踐操作起來要根據情況不同,選擇「確認之訴」、「占有返還之訴」、「合同之訴」、「夫妻共同財產返還之訴」等等。只有經過一步步訴訟,確認了丈夫的遺產份額,才能展開遺囑繼承之訴。

以上分析的是夫妻雙方共同將存款存在一方父母的名下。當一方獨自做主將錢存在父母名下時,就會引發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權的糾紛。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種處理權一般被限定在法定義務的範圍內,比如撫養子女、贍養有法定義務贍養的老人。當超出法定義務範圍時,則需要夫妻雙方協商一致,比如給老人買房,給親戚朋友治病、資助親戚朋友子女上學、買房、買車等等。反過來說,按照《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超出法定範圍的支出,在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屬於個人債務,不能以夫妻共同財產來支付。當一方未得到對方同意時,實施上述行為都屬於侵犯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就算是拿個人的小金庫都不行。

正如開篇的案例,李女士就算是公司的老總,不管年薪多少,所得的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她想給父母出資購房,需要經過丈夫的同意,否則丈夫有權起訴岳父岳母,要求返還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夫妻一方將錢存在自己父母名下,目的是在離婚時多占財產份額的行為,法律上也早有規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夫妻雙方來說,結婚就意味著獨立。父母給小兩口錢,在無明確表示的情況下,視為對雙方的贈與,小兩口要是偷偷給父母錢,不僅僅容易引起夫妻矛盾還會埋下家庭糾紛的種子。對此,小編只能感嘆一聲,夫妻需要坦誠,尊重對方,不刻意隱瞞一些原則上的事情,才能讓感情更長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