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拒開離職證明的單位,都必須賠償員工經濟損失

2019-06-17     法貓貓

很多單位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風險,通常會要求準備入職的員工提供上一家公司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離職證明,可以說如果勞動者在入職新公司的時候沒能提供離職證明的,那很有可能就會失去這份工作。

然而實務中,還是存在著部分單位不肯出具離職證明的現象,這麼做的後果就是大大的增加了離職員工找工作的難度。

可能很多勞動者面對這種情況會選擇忍氣吞聲,然而他們並不知道的是,用人單位拒絕開具離職證明的行為已經構成違法,如果因此給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今天我們通過一則案例來告訴各位,單位拒開離職證明,到底需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風險。

因索要經濟補償,單位拒開離職證明

2012年的時候,沈女士入職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擔任程式設計師一職,入職當天沈女士與單位負責人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內約定沈女士每個月的工資為9000元,單位會依法為沈女士參加社會保險。

2015年,沈女士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後,沈女士找到單位負責人,要求公司支付她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27000元,由於負責人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沈女士隨後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最終仲裁委支持了沈女士的訴求。

雖然單位最後支付了沈女士27000元的經濟補償金,然而最後單位在沈女士交接工作的時候故意挑毛病,並且沒有向沈女士出具離職證明。

因缺乏離職證明,沈女士被新單位辭退

勞動關係解除後,沈女士順利通過面試入職另一家企業擔任程式設計師一職,月薪為13000元,然而卻在工作的一個禮拜後,由於沈女士未能提交離職證明,單位決定不與沈女士簽訂勞動合同,要求沈女士當天走人。

隨後沈女士再次通過強大的能力,入職深圳南山某科技有限公司,然而還是因為無法提供離職證明,導致單位最後不願意錄用她。

為此沈女士向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原單位支付其這段時間因缺乏離職證明,導致無法順利就職的賠償金9萬餘元。

單位因拒開離職證明,最終賠了30000

仲裁庭上,沈女士提交了新用人單位出具的因其未能提供離職證明,而要求解除與不建立勞動關係的證明。

仲裁委在審理後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時候,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給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80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沒有向離職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話,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帶來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終,仲裁委裁決單位賠償沈女士30000元.

總結

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上來看,為辭職的員工開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應該履行的法定義務,而很多公司會以離職員工沒有正常的進行工作交接為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這樣的行為其實是不合法的。

而勞動者如果因為前單位拒開離職證明,導致無法順利入職新公司的話,其實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前單位支付賠償,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情況下勞動者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你必須提供因為前單位沒有出具離職證明,導致你無法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者申領失業金的證據,通常可以要求相關單位或政府機構出具帶有公章的書面證明。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MOBVAWwBmyVoG_1Z2ju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