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學習對自己遭遇的「強拆」合不合法進行「分類」,讓很多被拆遷人朋友感到困惑又頭疼。現在問題難度又升級了:假如房子被拆遷公司不小心「誤拆」了,這算是強拆嗎,能追究拆遷方的責任嗎?
安徽的黃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困惑。
補償還在談,房子就突然被拆了,拆遷方說不是他們乾的
2016年6月,黃先生的房子被納入了某拆遷項目的徵收範圍。6月底的一天,黃先生如約到達案涉徵收辦公室,與拆遷方就補償事宜進行協商。然而就在當天,他的房子被拆遷公司強行拆除了。
補償還沒談好,事先什麼消息也沒有,房子就這麼被拆了。黃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法院確認縣政府強拆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訴訟過程中,縣政府辯稱,縣政府徵收辦公室已與當地某拆遷公司簽訂了《委託協議》,將拆遷施工工作交給了該拆遷公司。黃先生的房子被拆,實際上是拆遷公司操作失誤拆錯了,和縣政府無關。
拆遷公司「誤拆房子」,拆遷方需要負責嗎?
如果法院認可拆遷方的答辯意見,那麼這起強拆案件,就變成了黃先生與拆遷公司之間的民事糾紛。對黃先生來說,事情將變得更加複雜。但最終,法院沒有採納拆遷方的辯論意見,而是結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審理推定由縣政府承擔違法強拆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五條中有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也就是說,就算最終實際實施房屋拆除工作的是受委託的其他單位,房屋徵收部門仍舊要對具體實施的徵收拆遷工作進行監督和負責,市縣級人民政府是轄區內徵收補償行為的責任主體。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本案中,徵收辦公室作為縣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具體實施部門,與拆遷公司簽訂了委託合同,則拆遷公司是按照徵收辦公室的要求進行房屋拆除工作的。
黃先生作為被徵收人,無法確定拆遷公司的拆除行為是不是超出了拆遷方的委託範圍;而房屋被拆除的結果,符合拆遷方工作目的。基於此,被訴縣政府應當承擔該案徵收補償行為的法律責任。
法院最終作出判決,支持黃先生的訴訟請求,確認縣政府強拆黃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誤拆不是逃脫責任的藉口,被拆遷人可以依法主張補償和賠償!
確認了縣政府強拆行為違法,下一步黃先生就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了。除了按照正常的補償標準主張拆遷補償外,黃先生有權就自己因違法強拆行為產生的財產損失,主張充分合理的賠償。
所以說,誤拆不是拆遷方推脫責任的藉口。如果有其他被拆遷人朋友遇到了類似的「誤拆」,仍舊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究拆遷方違法強拆的責任,主張全面合理的補償和賠償。
拆遷公司「誤拆」了房子,被拆遷人可以追究拆遷方的法律責任。這話聽起來是不是有些「天方夜譚」?實際上,拆遷方往往就是抓住了被拆遷人的這一心理,才會想出這種和拆遷公司「踢皮球」,以誤拆代強拆的違法拆房手段。
如果有被拆遷人遇到這樣的違法強拆侵權行為,一定要積極啟動法律程序維權,咱們還是有很大希望能夠拿到全面合理的補償的。如果大家因為房子沒了,直接接受了自己不認同的補償條件簽了協議,那才真的是上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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