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簽訂遺贈撫養協議後,是否還可處理自己的財產?

2020-08-20   毛驢講三農

原標題:村民簽訂遺贈撫養協議後,是否還可處理自己的財產?

案情介紹:

某村村民張敏夫婦沒有子女,在1996年夫婦兩人收養了一個女兒,2006年其繼女結婚後就與丈夫一起到外地打工,從此就很少與張某夫婦來往。

張某妻子在2008年因病去世後,張某多次催繼女回來,以便在生活上對自己進行照顧,但繼女以各種理由藉故推脫,張某想到自己將來生活無人照料,2009年,張某與村委會簽訂了《遺贈撫養協議》,約定,由村委會負責自己的生養死葬,在自己死後,全部財產歸村委會所有。

2012年3月張某臨終前,覺得自己的財產較多,不想全部交給村委會,在未與村委會協商的情況下,便自書遺囑一份,將遺產的一部分贈予也同孤寡老人的劉某,2003年6月張某去世後,村委會在處理完喪事後,同村孤寡老人拿著一組找到村委會要求接受張某的遺贈,村委會表示該份遺囑無效,不能同意此事,而這時,張某的養女也要求繼承養父的遺產,並遭到村委會的拒絕,繼女以村委會歧視養女為由將村委會起訴至縣級人民法院。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 :「繼承方式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案情分析: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方式分為兩種,即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還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規定了第三種遺產轉移的方式,即遺贈撫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被扶養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受受遺贈的權利,遺贈撫養協議是撫養人和被撫養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雙方各承擔一定的義務,並享受一定的權利,協議中約定遺贈給扶養人的財產,被扶養人就不得再私自處分,否則,就會造成扶養人接受遺贈的權利就無法得到保障。

在本案中,張某與村委會簽訂了一份扶養協議,協議約定由村委會負責自己的生養死葬,並註明在自己死後全部財產歸村委會所有,這樣,張某就無權將部分財產再做處分,當村委會履行了遺囑撫養協議的義務後,有權接受張某的全部財產,所以張某臨終前的遺囑處分的是張某無權處分的財產,該協議侵犯了撫養人村委會的合法權益,該協議無效。

另外,既然張某與村委會簽訂了遺贈撫養協議,約定全部財產,在其死後歸村委會所有,也就排斥了法定繼承,其養女不再享有法定繼承權,並且養女對養父沒有盡到贍養義務,已構成遺棄,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也應喪失繼承權,法院經審理後,判定。張某財產歸村委會所,駁回繼女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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