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規定:打官司錄音證據有效,需要同時滿足下列這4種情形

2019-08-09     法寶小琳

按法律規定,非法取得的證據是不可以作有效證據的,錄音證據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該條款對視聽資料作了明確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

視聽資料作為證據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認可的證據形式,合法的錄音資料即屬於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呈現在法庭之上。法寶在線的律師藉助一些案例和法律實務,列舉合法性的最重要的三點:

1、在錄音取得過程中必須是在合理的場所進行的,切不可採取竊聽的方式,窺探他人的隱私,侵犯他人隱私權,由此取得的錄音資料會因為手段違法而被排除。

另外針對這樣類型的證據,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關批覆,即法復[1995]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關於「證據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逕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2、對方的言論必須是當時真實意思的表達,沒有受到任何的脅迫與威脅。

在收集錄音時,不可採取暴力手段等脅迫、威脅對方做出對他不利的談話,否則也是無效錄音。

3.錄音資料的內容需要具備真實性、連貫性,不可進行剪輯,需要原始狀態呈現,談話內容音質需要清晰,且對於待證實案件部分有準確、完整的描述。

如錄音證據不連貫,被剪輯、拼接,可能受到對方或法院的質疑而啟用鑑定程序,以鑑定結果論其真實性。如錄音證據為複製品,非原始載體呈現,那麼其在法律上無真實性可言,就更別談作為證據證明了。

4、有其他證據佐證。還原事實真相需要證據,多種形式證據相組合聯繫才可以拼出更加貼切的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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