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0日,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被告人郭雅芬、曾華英、曾海平等三人依法作出判決,分別判處被告人郭雅芬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判處被告人曾華英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處被告人曾海平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被告人郭雅芬,女,1969年4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戶籍地梅州市梅江區梅縣。2005年8月4日因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2012年8月3日假釋,假釋考驗期限至2013年4月2日止。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於2018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華英,女,1970年5月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梅州市梅縣區大坪珍。2017年3月18日因宣揚邪教擾亂社會秩序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於2018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海平,男,漢族,1956年4月出生,高中文化,戶籍地梅州市梅江區金山街道。2003年4月24日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梅州市梅江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於2018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3月至6月間,經被告人郭雅芬提議,被告人郭雅芬、曾華英與曾環傑(另案處理)共同商謀散發法輪功邪教宣傳品,由被告人郭雅芬提供在家自製的法輪功宣傳品,曾環傑駕駛本人的小汽車載被告人郭雅芬、曾華英多次到梅縣區鬆口鎮、雁洋鎮、隆文鎮、畲江鎮及蕉嶺縣、豐順縣、大埔縣等地進行懸掛、張貼、散發。經現場勘查,共扣押郭雅芬、曾華英、曾環傑懸掛、張貼、散發的法輪功宣傳品展板、書籍、刊物、光碟等資料一批,並在多張法輪功宣傳展板上提取指紋多枚。
2018年6月21日2時30分許,曾環傑駕駛小汽車乘載郭雅芬,曾華英再次到梅縣區畲江鎮懸掛、張貼、散發法輪功宣傳品,被公安民警發現。當場抓獲被告人曾華英,並從其手提包中查獲法輪功宣傳品一批及作案工具一批。民警依法對曾華英位於梅縣區華僑城的「心怡發室」進行搜查,查獲法輪功宣傳品一批。
21日10時許,公安民警到梅縣區程江鎮長灘村抓捕曾環傑,現場查獲正在製作法輪功宣傳資料的被告人曾海平(曾環傑的父親),在曾海平、曾環傑住家的一樓、二樓、三樓現場查獲大量法輪功宣傳資料。21日11時許,民警在梅江區江南麗都西路電力新村將郭雅芬抓獲,現場查獲法輪功宣傳資料及製作工具一批。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雅芬、曾海平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曾華英曾因從事邪教活動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三名被告人又製作、傳播法輪功宣傳品,破壞國家法律實施,侵犯了國家法律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應依法分別懲處。在被告人郭雅芬與曾華英製作、傳播法輪功宣傳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雅芬提出犯意,製作、提供用於傳播的法輪功宣傳品並積極張貼、懸掛、散發,是主犯,被告人曾華英積極參與張貼、懸掛、散發法輪功宣傳品,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郭雅芬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根據本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七項、第十一項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三名被告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被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6月10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七)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十一)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之一的:
1、傳單、噴塗、圖片、標語、報紙一千份(張)以上的;
2、書籍、刊物二百五十冊以上;
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製品二百五十盒(張)以上的;
4、標識、標誌物二百五十以上的;
5、光碟、U盤、儲存卡、移動硬碟等移動存儲介質一百個以上的;
6、橫幅、條幅五十條(個)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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