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逃避執行
「老賴」們可謂花樣倍出
曾有這樣一個失信被執行人
在2010年時
未自覺履行生效法律判決
被法院強制執行其名下房屋
之後他以被查封的房屋系
其生活及撫養家屬
生活必需居住的房屋為由
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請求法院中止對涉案房屋的查封和拍賣
法院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
裁定支持了執行異議請求
中止了對其唯一住房的執行
就是這一紙裁定
讓失信被執行人認為
欠錢不還房子也不會被拍賣
小日子照樣可以過的優哉游哉
然而
這樣繼續賴帳不還的「擋箭牌」
從2015年開始就沒用了
法律做出了新的規定
被執行人名下只有「唯一住房」時
滿足下面三個條件
照樣能被執行
1
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
名下若有其它
可以滿足生活必需標準的房屋時
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供執行
由此可推知,如果被執行人是老人,其子女名下有其它住房可滿足生活需要,該「唯一住房」也是可以執行的;
如果被執行人的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其他扶養人名下有可供該被扶養人使用的住房,例如,被扶養人為老人的,還有其他子女;被扶養人是子女的,該子女除被執行人外還有其他可提供住房的監護人。
2
執行依據生效後
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
轉讓其名下其它房屋
致使目前將要執行的房屋
成為其「唯一住房」
此時該「唯一住房」可供執行
被執行人轉讓房屋的行為侵犯了司法尊嚴和債權人的債權,此時法院可以不再保障被執行人的居住權,從而直接執行其「唯一住房」。
被執行人做出的惡意轉讓財產的行為時間必須是在執行依據生效後,若是在此之前轉讓其它房屋依然可以算作是「唯一住房」。
3
即使不滿足以上兩點,但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明顯超過最低生活需求,面積超過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過多,申請執行人可以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房屋進行拍賣、變賣或抵債後,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這樣,失信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也可被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任何手段、任何方法逃避執行
都將被法律戳破
不要再心存僥倖
一定要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確定的義務
來源:江西法院
責編:李雅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