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飛速發展,企業管理模式和用工模式發生很大變化,出現了一批外賣員、快遞員等要求與網際網路平台公司確認勞動關係的案件……
在五一國際勞動節來臨之際,南京中院從去年全市法院審結的8500件勞動爭議案件中篩選並公布「2019年南京法院勞動人事爭議十大典型案件」。記者注意到,其中有多例為近年來出現的新類型案件。
騎手與第三方公司簽訂承攬合同,雙方是何關係?
孫某是一名「外賣小哥」。他與某網絡科技公司簽訂訂單配送承攬合同並約定,該網絡科技公司通過某外賣平台訂單系統向孫某分配訂單配送任務,孫某按照網絡科技公司質量及時效要求,承接並完成訂單的配送。而網絡科技公司則根據孫某的配送完成數量及質量,向孫某結算報酬,並約定雙方屬於承攬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勞務關係。
合同簽訂後,孫某通過手機App接單配送。該網絡科技公司為孫某辦理了僱主責任險,並按每送一單提成6.5元的標準發放報酬。外賣平台的考勤App會顯示孫某存在遲到、早退等情形,但均不影響孫某的業績考核及收入。
後來,孫某在送餐過程中受傷,並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該網絡科技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孫某的請求,後孫某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孫某與網絡公司之間簽訂的是承攬合同,孫某也是按照上述承攬合同的約定,通過外賣平台訂單系統登錄平台點擊上、下班,並通過外賣平台訂單系統接單、取單、送單。並且,孫某的主要工作為送餐服務,無需到網絡科技公司辦公場所上下班,站長、小隊長等對孫某的安全教育、服務標準、服務質量的評價,也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規章制度上的管理。孫某自帶交通工具,網絡科技公司按單支付提成給孫某,外賣平台訂單系統顯示的孫某的遲到、早退等情形不影響其業績考核和收入,報酬完全根據送單數量進行確定。
據此,法院認定孫某與該網絡科技公司之間不符合勞動關係的特徵,也沒有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判決駁回孫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在涉及網際網路平台企業有關勞動關係確認問題中,應綜合考量用人單位網絡平台的運營形式、勞動者從業狀況、網絡平台對勞動者的管理程度、勞動者收入分配方式及勞動者是否獨立承擔經營風險等因素,依法認定是否為勞動關係。
健身私教工作時間不固定 ,是否應付加班工資?
姚某曾在南京一家體育發展公司擔任私人健身教練。勞動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姚某的薪資實際由工資和提成兩部分構成,工資包含基本工資、滿勤獎和加班補助,提成包括業績提成金額和課時業績金額。
之後,姚某因個人原因離職,該體育發展公司足額支付姚某工作期間的工資及提成。不過,姚某對於交班費存在異議,於是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決定不予受理。
姚某訴雨花台區法院,要求判令體育發展公司支付工作期間的加班工資近8萬元。
雨花台區法院認為,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表明,姚某的崗位具有不定時工作制的特點,且姚某的工資構成除基本工資外,還包括業績提成、課時業績等,體育發展公司已經對其工作支付合理對價,故姚某無權要求用人單位另行支付加班費,判決駁回姚某的訴訟請求。
姚某不服提出上訴,南京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私人健身教練等新興行業中的工作崗位,具有一定的職業特殊性,如學員下班及休息時間往往是該崗位工作量較大的時段,教練可與學員自行確定上課時間。對於該行業勞動者是否加班、加班費的計算等問題要結合其實際工作特點、工資支付方式等綜合予以認定。
獎勵申請公司一直未完成審批,離職後還能拿到嗎?
彭某入職南京某建築公司擔任投資開發部經理,主要職責為引進發展項目。該公司制定有《關於引進投資項目的獎勵暫行辦法》,規定對於提供項目信息,並最終引進符合公司戰略發展目標的投資項目的集團在冊員工或團隊,可享有現金獎勵。
獎勵依據項目的預期利潤或收益為基數,按照一定比例確定獎勵總額,由投資開發部報集團主要領導審批後發放。彭某在履職期間為該建築公司成功拿下六個開發項目,項目預期利潤總計8億多元。彭某所在的投資開發部依據獎勵辦法就六項目向公司提出獎勵申請,公司對部分申請進行了審批,但未實際發放相應獎勵。
彭某離職後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依據獎勵辦法向其發放六項目獎勵共計168萬餘元。訴訟過程中,南京某建築公司主張彭某的獎勵申請部分審批程序未完成,部分未經審批,故不同意發放任何獎勵。
法院詢問公司是否願意繼續履行審批程序,對彭某的獎勵申請進行實體審核,公司以項目存在虧損為由予以拒絕,但卻無法提交證據證明項目切實存在虧損事實。
法院認為,因該建築公司在對彭某履職期間成功獲取六項目的事實不持異議,在無證據證明彭某存在不應發放獎勵的情形下,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彭某的獎勵申請進行審批,故應承擔不利後果。法院認定獎勵條件成就,認定獎勵條件成就。
綜合全案情況,法院酌定南京某建築公司向彭某支付獎勵金125萬餘元。
【典型意義】
用人單位往往以相關獎勵申請在勞動者離職前未經審批或審批流程未完成為由拒絕支付。但考核流程屬於用人單位為實現其考核權所設置的程序性流程,在無特殊規定的前提下,其本身並不涉及獎勵評判標準。故而,是否經過審批流程本身不能成為勞動者能否獲得獎金的實質評價要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