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納稅信用機制將建立,稅收居民境外所得需自行申報 ​

2019-09-26     理個稅

在外匯局取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投資額度限制後,金融市場的開放性進一步打開,對部分高凈值人群來說,投資渠道國際化趨勢在加強。

在中國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的第一年,開放的金融市場並不意味著合規要求會降低,特別是即將建立的個稅納稅信用機制,除了引導納稅人誠信納稅外,還將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對於在境內和境外有不同收入來源的高凈值人士而言,如果沒有自行申報其境外收入,比如從境外取得綜合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情況,可能會面臨涉稅風險。

多位受訪的財稅專家建議,對於收入來源多樣的人士,需要提前做好收入申報以實現個人所得稅的稅務合規,降低失信行為發生的幾率,避免被納入黑名單。

境外所得自行申報

隨著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推進,自然人納稅人的稅務申報工作也變得非常重要,尤其是納稅人多渠道的收入只有在自行申報後,才能獲得相應的專項抵扣。

根據新個稅法規定,自然人納稅人所得分境內和境外兩種。境內所得分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綜合所得比如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和勞務報酬等,經營所得包括以合伙人身份進行相關基金投資的個人或以工作室形式進行相關經營的收入,兩者需要進行年度彙算清繳。

境外所得方面,納稅人取得境外所得需要自行申報,此外納稅人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也需要自行申報和稅款清算。

由於目前自行申報適用的收入種類或形式不同,對於高凈值人士而言,也需要根據不同的情形同時進行若干項自行申報。

德勤私人客戶服務團隊華北地區王歡分析,新監管趨勢下,自然人納稅人,尤其是收入及資產金額較大、稅收情況複雜的高凈值人士,需要全面提升納稅合規意識、關注自身稅務合規情況。

尤其是,發改委和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強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的通知》(簡稱《通知》),推動了稅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邁上新台階。

這項旨在有效引導納稅人誠信納稅,公平享受減稅紅利的通知,在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大背景下,體現了以信用為著眼點進行監管的趨勢。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在接受採訪時表示,作為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必要配套措施,個稅納稅信用機制的建立,對提高納稅人誠信納稅有積極影響。

多位國際稅收研究人士預測,隨著《通知》的發布,未來對自然人納稅人,尤其是具有跨境稅收居民身份,且在境外有多樣投資安排而面臨複雜稅務情況的高凈值人士,將會產生重大影響。

全球範圍內CRS已經啟動,境內個稅納稅信用機制也將建立,說明自然人納稅人的稅務申報越來越重要,符合條件的高凈值人士應理清其個人及家庭成員的稅務情況,及時做好納稅申報。」上述研究人士告訴記者。


黑名單懲戒

隨著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機制及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自然人納稅人需要尊重並重視個人的納稅信用,避免聯合懲戒。

王歡建議,對於收入及資產量較高的高凈值人士而言,鑒於涉稅事項通常較為複雜或涉稅金額巨大,一旦出現失信行為,很可能會達到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標準,從而可能被列為嚴重失信當事人,依法對外公示,並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的公告》,納稅人通過隱匿、偽造等不法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或通過轉移、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金額達10萬元以上,將被列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

對於有履行法定義務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嚴重失信主體,各部門還可能採取一系列限制高消費行為的措施,如限制出境和限制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旅遊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

舉例而言,張先生屬於中國稅收居民,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新加坡有固定資產投資,且成立基金公司,按照中國個人所得稅要求,納稅人境內和境外都要繳稅原則,那麼在一個納稅年度里,張先生不僅需要申報境內所得部分,還要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其境外所得收入,從而滿足稅法合規要求。

如果張先生故意隱匿其境外收入,從而實現少繳稅目的,在新個稅法體系下,其將面臨個人納稅信用風險。

張斌表示,個人一旦被稅務機關列為嚴重失信當事人,不僅會被依法對外公示,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且可能被限制一系列高消費行為,實行多部門聯合懲戒。

不過,根據《通知》規定,自然人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可以通過主動做出信用承諾、參與信用體系建設公益活動等方式及時修復非主觀因素造成的失信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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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FRKZbG0BJleJMoPMDDF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