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一男子離婚時把房產都留給了妻女,並願意承擔女兒的撫養費。沒想到,離婚後男子才發現女兒並非他親生。一怒之下,他起訴前妻。
離婚後發現女兒非親生
男子起訴前妻獲得勝訴
2001年,厲先生與王女士登記結婚。2010年,女兒小厲出生。2015年,厲先生與王女士因感情失和,協議離婚。
當時,兩人約定,將厲先生與王女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一套自住房,歸王女士及女兒所有,厲先生每年另承擔女兒撫養費2萬元等。
但隨著孩子逐漸長大,鄰居議論說,小厲長得不像厲先生。說多了,厲先生也開始有了懷疑。猶豫再三後,他找到某鑑定機構,做了一個親子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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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鑑定結果出來之前,厲先生仍按時支付女兒的撫養費。
但最終的結果卻是厲先生最不願看到的。鑑定結果顯示:排除厲先生與女兒小厲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係。
今年,厲先生一怒之下將前妻訴至東陽法院,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對房產的分割,要求王女士返還他已承擔的小厲撫養費,並要求王女士賠償他精神損害撫慰金。
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厲先生與王女士離婚協議中關於房產分割的約定,並責令王女士返還厲先生支付的撫養費15萬元,賠償厲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之後,厲先生與王女士均未提起上訴。
此番打官司,錢的事情或許可以就此算清,但那份父女親情因此受到的傷害,可能是無法說清的了。
【 法官說法】
夫妻應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非親生父親無法定撫養孩子義務
承辦法官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厲先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撫養小厲多年,而且在離婚時將房產分給前妻與女兒,對小厲的關愛由此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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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厲先生與小厲之間非親生父女關係,他對小厲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厲先生在與王女士簽訂離婚協議書時並不知情小厲不是親生女兒,因此在對房產的處置及撫養費的負擔上構成重大誤解。
厲先生依法可行使撤銷權,有權要求對房產進行重新分割,並要求返還已承擔的撫養費。
至於王女士,她不僅違反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同時也侵害了厲先生的人格尊嚴,因此應賠償厲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官提醒,夫妻在婚姻關係中應遵守忠誠底線,千萬不要抱有僥倖心理,否則不僅在道德上說不過去,在法律上也要承擔責任。
【律師說法】
再次分割夫妻財產有訴訟時效
雖非親生但不希望傷害「親情」
浙江倫和律師事務所主任孫旭權律師指出,離婚後,發現一方有侵害夫妻財產共有權的行為,另一方請求再次分割的,有訴訟時效的規定。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後,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財產行為的,受侵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同時,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一般訴訟時效現修改為3年。
因此,是否應適用3年訴訟時效,實踐中仍然存在爭議,這是舊的特別法與新的一般法之間的衝突,暫無定論。不過,孫旭權律師認為,厲先生遭遇的情況,即便是訴訟時效過了以後,他才發現女兒不是親生的,厲先生仍可以提起這個訴訟。
此外,對於厲先生和王女士的房產分割,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通過打官司重新分割。
同時,孫旭權律師指出,從法律層面來說,厲先生現在的做法確實斷絕了與女兒的一切關係。但是法外有情,畢竟厲先生一直把女兒當作親生孩子照顧、撫養了多年,雖然他們沒有血緣關係,但是那份「父女」親情也確已存在。
從感情上來說,跨越血緣的親情也是存在的,厲先生如果能繼續照顧孩子,也許對孩子造成的影響與傷害能小一些。
來源:時報記者 鄭舜 通訊員 甘震
編輯:孟泓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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