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稅務廢除了關於補發工資個稅的文件,那再遇到這問題該咋解決

2019-10-14   理個稅

近日,雲南省稅務局發布公告,廢除了《雲南省地方稅務局雲南省財政廳關於補發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雲地稅發〔2013〕195號)。

為什么小編要發文說這個文件的廢除,因為在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之前,很多人問過補發工資的個稅問題,我也曾經也就此寫過文章,文章中引用過的雲南省的做法,就是這個被廢止的文件。

現在政策廢除了,那補發工資的問題如何解決?具體我們一起來看看,看完你就明白了。

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之前,我們算工資薪金的個稅是按月計算的,2019年1月1日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之後,工資薪金屬於綜合所得的一部分,我們改為按年計算,按月預扣預繳了。

年初開始實施的時候,很多人都不習慣,以前按月算多方便啊,現在按年累計預扣法算感覺複雜的多,其實也就是一個適應問題,我們企業所得稅不也是按年計算徵收,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嘛,其實本質是一樣的。

拋開計算方不方便的問題,其實按年計算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對我們納稅人來說是一個大利好。

為什么小編這麼說呢?

你比如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就是典型的年度稅,按年計算意味著年度內各月份、各季度之間的盈虧可以相互抵消,別小看這個抵消,能節約不少稅金。

比如A公司適用所得稅稅率25%,2019年1季度公司虧損10萬,2019年2季度盈利10萬,2019年3季度盈利5萬,2019年4季度虧損10萬,全年累計虧損5萬,不考慮納稅調整,年應納稅所得額就是-5萬。

如果企業所得稅不是按年計算,是按季度單算,那麼實際上盈利的季度交稅,虧損的季度不交稅,季度之間的盈虧不能互抵,A公司全年累計是虧損,實際還是要交3.75的稅,這顯然是不合理的,而按年計算,公司去年虧損5萬,就沒有企業所得稅繳納,而且按照現在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全年虧損的還可以在以後年度彌補,相當於國家還給了一個年度之間盈虧互抵後算稅的優惠政策。

很多朋友可能就會納悶,你在說個人所得稅按年計算對納稅人的利好,你扯企業所得稅幹嘛?

其實道理是一樣的。企業所得稅是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綜合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是以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你看,實際上,我們在算個人所得稅時候一樣也要用收入減去各項扣除項,也要算一個應納稅所得額,這個應納稅所得額同樣是有正有負,只不過企業所得稅上我們習慣稱為盈利和虧損,在個人所得稅上雖然我們沒有個人盈虧這個說法,但是實質上卻是一個道理。

小編在單位拿工資,2019年1月份發放工資5000,2月5000,3月10000(有季度獎金),其他季度和一季度一致,專項附加扣除每個月2000(子女教育和住房貸款),不考慮三險一金扣除。

假如是以前按月算個稅,那么小編全年個人所得稅如下:

你可以看到,如果月度有扣除項多的,這個時候是不能用到其他月份去的,其他月份扣除項不夠該交稅還是要交稅。

如果是按全年計稅,那么小編這種情況就是沒有個稅的,而且全年算下來還是有4000的扣除額度沒用夠,當然個人所得稅沒有跨年彌補這個說法,4000沒扣完也就沒有用了。

所以,這就是新個人所得稅法按年計稅的好處,可以用夠用足減除費用和各種扣除項,不至於因為納稅人月度之間收入的不均衡導致多交稅。


可能你對上面小編分析的還並不是很有感覺,那麼我們再來從一個更有實際意義的事項來看看這個按年計稅的好處。

圖片是某公司年底給職工發錢的照片,其實,近年來,一到年底,我們就會在網上看到一些這樣的照片新聞,其中又以建築行業居多,一般就是到了年底,老闆就會擺一大堆人民幣給農民工兄弟發現金工資,感覺好像挺歡喜,其實不就是把拖欠了一年的辛苦錢還給農民工朋友嘛。

但是這個拖欠工資的個稅問題其實一直困擾著很多會計人。

之前經常有朋友問小編

小編,上個月單位沒錢,這個月一併發了兩個月的工資,個人所得稅我怎麼報?

小編,我們公司本來應該一個月發一次,他們非要半年發一次,然後本來人家月薪4000,算下來沒有個稅,結果半年發一次稅一大堆?問可不可以分攤到每個月來算。

首先,這些情況其實都是補發。

既然是補發,也就是在企業確定對職工債務的當月,職工就應該享受這個所有權了,我們要從會計的角度來看,會計講究的是權責發生制,什麼意思,也就是你既然確定是當月費用,不管你是否支付,你就必須計入當期損益。

你雖然是這個月發幾個月的工資,或者今年發去年的年終獎,但是費用應該計提到所屬期間。

具體分錄如下所示,數據都是假設,相互之間沒有計算關係。

第一個月計提

借:費用/成本相關科目 1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100

第二個月計提

借:費用/成本相關科目 1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100

其次呢,從個人所得稅法的角度來看。

在2019年新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實施之前。

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

根據上述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後計算應納稅所得,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時代扣稅款。如果在一個月內取得多個月的工資,應當合併計征個稅。

也就是你支付時候需要把個稅算出來並代扣掉。

借:應付職工薪酬 200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10

貸:銀行存款 190

申報繳納後

借: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10

貸:銀行存款 10

操作是這樣操作了,會計和稅務上都不會找你茬,但是職工就不買單了。

如果你前幾個月的沒有發放,後面累計一起發放,實際中就存在個稅多交的問題。

就像前面小編舉例的一樣,前面沒發工資每個月的減除費用和扣除項目就白瞎了,沒有用盡用足。

這實質上也是工資不均衡發放在按月算個稅下的弊端體現。

比如小編2018年8月份一次性取得了6月、7月的工資,其中6月份工資金額2800元,7月份為3000元,那麼如何計算應納個稅?

應納個稅=(2800+3000-3500)*10%-105=125元「不考慮社保等」

但是如果6月和7月分開來算,小編其實每個月工資都沒超過3500,實際是沒有個稅的。

前面沒發放,費用核算計提進去,因為沒有實際支付,但是個稅是按月申報,不管是否發放都應該申報,會計就進行了零申報。

好了,後面一次性發放的時候,你想要分月份來算個稅申報,正常情況你是回不去了,也就是你算出來也沒法申報,個稅申報系統不支持,會計也只得合併在發放當月來繳納個人所得稅。

那麼職工的利益就受損了。

其實在舊個人所得稅法下,各地納稅人也反饋過這種困局,部分地區稅局也出台過相應的政策來解決這個事情。比如下面省份,當然也包括文章開頭的雲南的政策。

解決的辦法都是把補發的工資等還原到工資所得月份計算,以此來解決這種補發工資的個稅多交問題。

但是新個人所得稅法按年計稅,這種情況自然就不存在了,就像文章開頭分析的意義,年度累算,你已經用盡用足了當年的減除費用和扣除項目。

雲南省的文件廢除,你想通了嗎?


點擊右上角「+關注」,每天及時獲取實用好文章!

「理個稅」提供最專業個稅資訊及籌劃與綜合管理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