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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女士查詢銀行帳戶發現,每個月都有209元的扣款,於是撥通了銀行客服電話,銀行告知是在某運營商辦理了銀行托收業務,每個月這209元的扣款是運營商扣的。於是女士撥打運營商客服熱線進行查詢得知,她兩年半以前在此運營商辦理了兩年的寬頻,現在已經到期半年多了,寬頻早已經不用了,為何運營商還繼續扣費?
某女士表示不滿並要求運營商退費,運營商客服人員告知某女士,寬頻合約期雖然是兩年,但這兩年是優惠的套餐時間,兩年到期後如果客戶黃女士不來營業廳辦理拆機手續,寬頻費用將按照標準資費扣取。
但她認為,既然雙方簽訂的是兩年的寬頻合同,那麼合同到期之後,寬頻合約應當自動解除,不應該繼續扣費,另外運營商也沒有告知用戶寬頻到期後按標準資費扣取,認為運營商合同到期後繼續扣費屬於侵犯其權利。
那麼從法律上對此事應當如何理解呢?下面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1、我們要先確定雙方是合同關係,既然是合同關係,那麼合同生效以後,雙方都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來履行自己的義務。
2、對於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內容或者約定的內容不明確的,雙方應當再協商約定或者按照法律規定執行。所以在合同到期後,合同是否繼續延續,是需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如果雙方沒有對合同到期後是否延續做出約定,按法律的通常理解,既然有效期兩年,那麼兩年到期後,合同應當自動終止失效,即寬頻服務應當停止,因為「有效期」兩年即兩年後合同失效。
3、根據《電信服務規範》的規定,對用戶暫停或停止服務時,應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用戶。當然國家規定24小時,為了用戶提前做好準備,一般情況運營商都會提前一個月就通知用戶,小編就曾收到運營商提前三個月的續約電話。如果用戶需要繼續使用寬頻,則可以攜帶身份證到營業廳或者登錄網站和APP以及其他渠道辦理續約手續。如果多次告知後用戶依然沒有反應的,到期時,寬頻服務應當停止而不應當繼續扣費。
4、有的運營商提供的優惠套餐是兩年或者三年的,但有的客戶需要長期使用寬頻,又覺得辦理2年或者3年套餐,到期後還得主動續約,一旦忘記又怕寬頻停機了。是否可以像前面說的那種,合同到期後自動續約呢?當然可以了,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即可。
綜上,不同的客戶有不同的需求,運營商在服務的時候應當對為用戶提供多種選擇方案,所以在寬頻服務協議中可以提供合同到期後的多種服務模式為用戶選擇,這樣可以避免用同一種方式服務不同需求的用戶,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合同和系統應當配套一致,如果合同與系統不一致的,應當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準。
5、在本案中,兩年合約到期,合同中又沒有對是否續約進行約定,那麼運營商應當終止合同,停止寬頻服務。實際中運營商沒有停止服務,屬於違約行為,因為沒有停止服務而造成用戶每月被扣除209元的費用,這個費用在用戶確實沒有使用寬頻服務的情況下,應當依法退還。但如果合約期為兩年,合同到期後運營商沒有停機,那麼用戶在明知沒有停機的情況下繼續使用寬頻業務,使用幾個月後又以合同到期運營商未停機為由拒絕繳納合同到期後寬頻使用費的,法律上也是不支持的。
用戶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有兩種解釋:
一稱為「不當得利」,理由是根據《民法總則》,雖然運營商沒有按約定停止服務,但用戶也有不使用寬頻服務的義務,又沒有合同作為合法使用的依據,又白白的使用獲利,這種沒有合法依據的獲利稱之為: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法定之債,用戶使用寬頻後當然要支付等價的寬頻費用。
二稱為「事實合同」,理由是根據《合同法》,雙方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也就是說雖然雙方合同終止失效了,在沒有有效合同的情況下,運營商提供了寬頻服務,而用戶也接受使用了服務,那麼雙方的合同關係也是成立的,既然合同關係是成立的,用戶使用寬頻當然也要繳費了。
綜上,不論是「不當得利」還是「事實合同」,都不可能支持用戶使用了寬頻還不繳費!至於套餐合約到期後繼續使用寬頻繳納的費用是按標準資費還是按套餐資費,應當由合同約定,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應當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原則,在套餐資費和標準資費中就低不就高。
最後,小編提醒大家:大概在寬頻到期前一個月,我們的客服會和您電話聯繫,如果需要續費可以提前辦理,到期後,不影響寬頻正常使用;如果不需要續費,可以告知客服標記一下,到期後自動銷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