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實際施工工程量有爭議,法院會怎麼判?

2019-10-21     法寶小琳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建築工程在日常生活中越來越常見,由此引發的建築工程糾紛也越來越多,比如拖欠工程款,協助辦理房產證施工材料的提供爭議,對實際施工工程量有爭議等等。今天我們就來討論下,如果對建築工程實際施工工程量有爭議時該怎麼處理?法院又會怎麼判決呢?我們先來看一個法院審判的關於該方面的經典案例。

【經典案例】

甲公司(發包方)與乙公司(承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甲公司將某項目的基坑支護工程發包給乙公司進行施工,工程竣工進行結算時,雙方對部分工程-「預應力錨索」工程量產生爭議,乙公司訴至法院。

一審中,甲公司主張,2014年7月22日由涉案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三方簽字蓋章確認的《XX工程已完工程量》表(以下簡稱「《7月22日工程量表》中記載,預應力錨索工程量為10150m,故乙公司完成的預應力錨索工程量應以此為準。乙公司認可該工程量完成表的真實性,但又另提交了一份2014年7月15日由涉案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簽字蓋章確認的《XX工程已完工程量表》(以下簡稱「《7月15日工程量表》」),該表中也記載了部分工程量,乙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應為二張工程量表中記載的工程量之和。

甲公司則辨稱,認可《7月15日工程量表》的真實性,但該表系分表,《7月22日工程量表》系總表,後者系三方對最終工程量的確認。原審採信甲公司的辯解,以《7月22日工程量表》完成時間在後,系總表為由,以該表為依據,最終確認乙公司完成工程量為10150m,據此判令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該部分工程款200萬餘元。

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經審理查明,《7月15日工程量表》關於「預應力錨索」的記載是「1」,南側完成工程量是2016m,西側完成工程量是280m,東側完成工程量是2016m。而《7月22日工程量表》西、北、南、東一道、東二道工程量合計10150m,二者記載的工程名稱並無重合。二審庭審中,法官要求甲公司當庭確認兩份工程量表中記載的哪些部分存在重合?甲公司無法確認,據此,二審法官認定兩份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部分不存在重合,據此乙公司主張的乙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應為二張工程量表中記載的工程量之和請求成立,涉案工程量為兩張工程量表之和,工程款合計300餘萬元。

案例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實踐中,根據工程慣例,確認工程量的證據除了工程簽證單外,「其他證據」一般還包括:雙方往來函件、會議紀要、變更通知、設計變更圖紙、施工日誌、施工費用定額等。本案中,形成在先的工程量表中工程量為4000餘米,而形成在後的工程量表中工程量為10000餘米,這就為甲公司主張後者與前者是總分關係提供一定的可信度,二審仔細審查了兩份工程量表中的關於預應力錨索的主要部分的描述差異,認定兩者並非總分的關係,據此支持了乙公司的訴訟請求。

最後總結:

提醒廣大建築工程施工單位,在履行自己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過程中,一定要保存好關於自己實際施工工程量的證據,一是要保存好原件,二是原件要完整清晰,以免發生訴訟時舉證不能或者像本案中一樣被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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