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銀行卡幫取錢獲利 一男子犯詐騙罪獲刑

2020-04-03     宿州市人民檢察院

提供銀行卡幫取錢獲利 一男子犯詐騙罪獲刑

作者:葉太陽 新聞來源:正義網

  日前,浙江省景寧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羊某詐騙案在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縣人民法院以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6000元。

  2017年1月份,海南楊浦籍男子羊某接到犯罪團伙的電話稱:只要羊某提供幾張銀行卡,然後幫忙取款,根據取款的數額就會兌現一定數額的「好處費」。羊某遂按照犯罪團伙的指示收購了他人4張銀行卡,並將卡號告知犯罪團伙,後犯罪團伙以「飛機延誤改簽或者退票」的名義及冒充網絡借貸客服人員等方式,騙取全國各地的被害人將錢款匯入羊某提供的銀行卡內。

  從2017年1月份到當年7月份,在這短短半年時間內,詐騙團伙就騙取他人將225805元人民幣分別匯入羊某提供的4張銀行卡內,羊某在犯罪活動中獲利3000元。

  2018年3月6日,羊某主動到海南省楊浦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據其交代,他當時也察覺銀行卡上的錢有問題,但是只要幫忙取錢就有「好處費」,在利益的驅使下,他便抱著僥倖的心理,在明知道是犯罪團伙詐騙得來的錢財的情況下,仍舊幫忙去取了。

  2020年3月13日,該院以羊某犯詐騙罪向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詐騙罪,遂採納了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同時,公訴機關以羊某主動投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並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從寬處理,且開庭前羊某已退繳違法所得3000元,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遂提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6000元的量刑建議,縣人民法院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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